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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丢了货必须按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0:2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施健康)交货运公司托运的价值近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丢失了,货运公司只愿赔偿货主300元,理由是货主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运公司如此解决托运物品的丢失合法吗?

  几天前,合肥某电脑公司接到货运公司的一份通知,称其托运的物品被丢失,主要是一台价值万元的名牌笔记本电脑。货运公司的解释是,货运司机在运输途中未关好车门,电
脑公司的托运物品从车上滑落,现已无法找回。根据货运公司制定的《托运须知》,该公司只愿按运费的30倍即300元赔偿损失。理由是,在办理托运手续时电脑公司未办理托运物品的保险手续,为此,超出300元以上的损失部分应由电脑公司自行承担。电脑公司对货运公司的这一做法很不满意,甚至怀疑笔记本电脑是否真的是丢失了,却又苦无证据。

  安徽维益律师事务所邵建云律师点评:本案涉及运输合同中保险条款的效力以及货物灭失赔偿额的确定等法律问题。货物运输的货物灭失险是一种商业险种,《托运须知》作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货运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对货物灭失保险进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一种意欲强行转嫁货运风险的行为。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手续则表明对该保险条款的否认,即该保险条款无效。承运人必须保证托运人的财产安全,本案中承运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且托运的物品很明确。因此,货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对电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按托运货物到达地(合肥市)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而不应只赔偿运费的30倍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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