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内有异物店家免单二千,谁给店家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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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1:06 海南日报 | |
作者:陈超来源:海南日报本报讯(记者陈超)正在消费酒水的客人在一瓶未开启的啤酒内发现令人恶心的异物,出售啤酒的宾馆为此免去客人该次2000多元的消费费用。然而在与酒厂销售代表联系了一个多月后,宾馆得到的答复是只能调换一瓶新的啤酒。 儋州蓝洋某温泉度假村一位陈姓负责人日前向记者投诉说,10月12日,一群海口来的客人在宾馆烧烤园消费时,突然发现在烧烤园购买的广州某知名品牌的啤酒中,一瓶未开启 据该温泉度假村负责人介绍,啤酒都是刚从冰箱中取出,按保质时间来推算也不存在存放过期问题。出于对宾馆声誉的考虑,宾馆在与客人商议的情况下,做出免去客人该次2000多元消费费用的处理,对啤酒进行了保留,同时与啤酒公司海南儋州地区业务代表取得了联系。销售代表谢女士一行三人赶到时,客人已结账离开。但面对宾馆免单的凭据,谢女士等人表示只能对这瓶有异物的啤酒进行调换。此后谢女士等人又先后3次与宾馆联系,遭到宾馆方面的拒绝。 对于温泉度假村负责人方面的陈述,记者到该啤酒公司海南儋州地区业务办事处求证,但业务代表谢女士却表示她并不知道这件事。谢女士说,市面上经常会有消费者投诉啤酒出现问题,真真假假叫人难于区分。如果真的是啤酒出现质量问题,厂家会及时做出解释并对消费者负责。当记者提出问题啤酒有实物证明时,谢女士表示,消费者可以与公司“直接联系”。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晖认为,这是一起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责任承担方(销售方和生产方)发生纠纷的事件。经过事实认定,消费者、销售方和生产方三方主体中,消费者即客人感到自己的卫生安全受到侵害,有权要求销售方、生产方即宾馆和啤酒公司承担责任。宾馆在没有经过调解的情况下先做出了免单的决定,可以要求啤酒公司依照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销售方和生产方可以进行协商,在不成功的情况下,销售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方补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