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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2:43 今晚报

  “探出式”房屋屋顶归谁所有?

  潘强(主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吕女士所购买的“探出式”房屋,因其探出部分可独立于整体结构,吕女士应有专有所有权。吕女士拥有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并无其他人共有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其
他人无权处分该土地上的“物”。所以,该探出部分房屋应专为吕女士所有。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一个业主购买了一栋房屋的某个单元之后,在对该单元的特定空间的专用部分取得了专有权的同时,也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对整栋房屋共用部分的共有权。楼房的共用部分包括框架、楼梯、走廊、楼顶等。本案中,无论争议的建筑屋顶属于吕女士专有,还是属于包括楼房的全体业主共有,可以肯定的是,开发商无权把该屋顶赠送给某一个业主。吕女士能在屋顶上悬挂灯箱吗?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按照惯例,商铺的业主是可以在属于自己的建筑范围内设置招牌或广告的,但除了要经过行政许可外,还应该不影响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不能对其他相关业主的通行、通风、采光等造成妨碍。吕女士在确认了屋顶不属于楼上业主所有、并满足上述条件之后,是可以在屋顶上设置招牌的。

  周伟清(中法网网友 广东省高要师范学校教师)

  按民法理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则按习惯处理。因为吕女士买的是商住楼,依交易习惯,一楼为商店用途,往往不包括楼顶的部分,其所有权只包括屋内而不含楼顶。吕女士既然对屋顶没有所有权,当然不能自己做主在屋顶上悬挂灯箱。吕女士打这场官司意义何在?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吕女士的行为是一种“物权”的行使形式,其行为体现了对自己所拥有权利的追求和法律意识的觉醒,值得提倡和褒扬。

  徐双泉(中法网网友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债权”的意识远远高于“物权”。随着住宅日益商品化,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观现象。但遗憾的是,在理论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尚显单薄,在立法上与此相关的规定也几近空白。从这一现实来看,强化人们的物权意识又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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