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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否将屋顶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2:43 今晚报

  主持人语:几年前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经报道过一个案例:一幢楼房,一楼是底商,二楼是公司,三楼是住户。底商和二楼的公司都以影响营业为由,拒绝三楼住户从本该共用的楼梯通过,致使住户不得不在楼体外搭了一个梯子,每天从梯子爬上爬下。而当三楼的住户想借助于法律解决问题时却发现,法律对建筑物的“楼梯部分”没有明确的权属规定。近年来,随着“物权”的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由此产生。住户除了对自己花钱所购房屋这一专有部分具有所有权外,对整幢楼房的屋顶、外墙、楼梯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
附属物还享有共有权。以此为法律依据,住户便可主张自己的权利。今天,我们来讨论的这起新近发生在本市的案例,正是基于“物权”而打的官司。在呼唤《物权法》出台的声音日益高涨的今天,这起案例值得探讨。吴阿娟案情简述

  2000年7月,吕女士购买了一套底商住房。购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告诉吕女士这套商品房为前商后住的设计。吕女士所购底商的商用大厅结构为“探出式”,相当于一般的平房。今年7月份,吕女士想在所购底商的屋檐处悬挂灯箱进行经营,却遭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阻拦。原来,吕女士所购房屋的屋顶已被开发商当作露台赠给了二楼业主。

  吕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底层商用房,设计特殊,其探出部分相对独立于整体结构,不是大楼必须存在的部分。其屋顶也只是自己房屋的“顶”而非上层的“地面”或整幢房屋的顶,所以这个屋顶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属于自己拥有。吕女士认为开发商无权将自己的屋顶赠送给别人。故此,其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屋顶的所有权。

  在法庭上,被告开发商表示,将一楼的屋顶作为二楼的露台,这是业内的惯例,也是大家都认可的做法,所以,自己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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