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丰田状告吉利一案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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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5:2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李京华)(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败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一审判决:驳回(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丰田株式会社称,亚辰伟业中心销售的吉利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构成对丰田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 吉利公司则认为,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自己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商标权。 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及其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汽车应属高价位商品,相关公众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性能、价格、制造厂商,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保养、维修等,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审判长邵明艳说,将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她还说,吉利公司制造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系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型汽油机,该汽油机为丰田株式会社提供技术、由天津丰田公司制造。吉利公司在对美日汽车宣传时使用“丰田”、“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等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