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两个车标不相似未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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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5:5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邱伟通讯员高志海)今天上午,日本丰田公司对浙江吉利公司高达1400余万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法院认定吉利的美日车标与丰田车标不近似,吉利公司不构成侵权。法院并同时驳回了丰田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 法院认为,判断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汽车属高价位商品,相 法院同时指出,吉利公司在对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丰田动力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丰田公司要求认定丰田车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本案中没有必要作是否驰名判断和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