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岱友 时丽丽]2003-11-2501:05农妇“人流”失败状告卫生院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各有过错,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1795元通讯员 王岱友时丽丽本报记者静河一农妇在村卫生院作人流手术失败后又由村卫生院实施了引产术,但胎盘仍没有下来,农妇被送到大连市妇婴医院又进行了清宫手术。农妇为此状告村卫生院,要求赔偿。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各有过错,近日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795元,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赔偿等诉讼请求。村卫生院手术失败成被告去 年11月,年近40岁的开发区农妇李梅(化名)发现自己意外怀孕,来到村卫生院,在医生的讲解下,选择了手术人工流产。去年12月2日,李梅在村卫生院做了人流手术,术后没有腹痛和流血。今年3月1日,李梅感到腹部不舒服,再一次来到村卫生院检查,发现已怀孕4个月,原因是人工流产手术失败,发生了“漏吸”现象。村卫生院对李梅进行了引产术,但胎盘一直没有下来。之后,李梅被家人送到大连市妇婴医院进行了清宫手术。手术成功,残留胎盘被取出。李梅身体恢复后,将村卫生院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卫生院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卫生院称已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手术后卫生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庭调查时,村卫生院说,李梅手术前,卫生院将人工流产可能发生的情况一一告之,李梅同意并签了字。手术后,医生告知李梅,如果有流血多或腹痛等情况,要及时到院检查,7天后来院复查,1个月后来院随诊,并把告知情况写在了门诊医疗手册和手术记录本上。而李梅没有进行复查和随诊,直至术后3个月感到腹部不适后才进行检查。村卫生院强调,李梅同意接受手术并在手术单上签字,说明她愿意承担手术带来的风险,卫生院也履行了术后告知义务。李梅在庭上辩解说,术前,卫生院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术后,被告所说的把告知情况写在手术记录上、门诊医疗手册上,李梅断然否认。被告让李梅当庭出示门诊医疗手册,李梅说门诊手册已丢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履行了术前、术后告知义务。但因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在客观上对李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按时进行复查和随诊,客观上导致损失的扩大,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判决原告、被告各自承担合理损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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