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了税费再捞一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3:34 新闻晨报 | |
贪心女子一石两鸟诉请遭败诉 晨报讯购买二手房时,为了减少税费,与中介、上家说好将房价订低了三成;成交后却想再捞一把,竟以不清楚房价、中介商“多收”房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商返回“多收”的房款。日前,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该女子败诉,并督促其向有关部门补税。 河南女子赵某一心想在上海安个家。今年6月,她经虹民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当即与虹民、上家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房价为45.7万余元,预付定金2万元,其中,中介费由赵某承担,费用为房价的1%扣除1000元。当时,为了规避税费,三方说好同时又在合同上写明:转让价为30万元。随后,三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上的转让价为30万元。6月19日,双方按47.06万元的数额(包括中介费等费用)办完一切手续。可事后,赵某却拿出《买卖合同》及发票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商归还多收她的16.76万元(除去中介费)房款。 在法庭审理中,赵某称《代理合同》是她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当时房价是45.7万余元,但没有履行,之后她与虹民、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不清楚付款的具体数字,所以她就按《代理合同》中的房价多付了房款。 虹民中介则称,当初此房产买卖的经办人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工作的,为了方便,此人在空白的代理合同书盖了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来这名经办人来到虹民工作,在与赵某签订代理合同时就使用了这样的空白合同,但代理合同的开头和结尾都写明是虹民房产中介公司。赵某拿的代理合同是复印件,而原件上盖有虹民公司的公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合同的首尾均写有“虹民中介”,并有虹民公司的公章,赵某认为不是与虹民签订的合同有违常理;另外,赵某付房款不知房价之说也有违常理。鉴于当今房地产市场的某些不规范行为,虹民中介公司的意见可以采纳,赵某的辩称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指出赵某应补缴税费。 (记者黄继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