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强行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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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5:25 北京青年报 | |
市政府下发新规定除法院或区县政府 本报讯北京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规定,今后,除由法院或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迁。 该文件称,随着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房屋拆迁量增大,拆迁纠纷和上访增加, 在该文件中规定了:“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意见》指出,拆迁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在国土房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区县政府批准和组织行政强制拆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明确执行机关、协助部门及其责任,执行前要制定详尽的强制拆迁预案。 对于不按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行为,《意见》称: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破案,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公开处理;国土房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拆迁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违法、违规的单位资质和工作人员上岗证。 同时,本市也将实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制度,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政策、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情况、拆迁工作纪律和拆迁举报监督电话等。拆迁、评估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文件也规定,拆迁和评估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争取在现场和当地解决问题。 此外,本市也将建立涉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没有依法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落实拆迁招投标制度、没有督促落实拆迁公示制度、没有依法裁决、拆迁单位资质管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拆迁管理部门责任。对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组织工作不到位,没有制定和落实强制拆迁预案,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区县政府责任。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法定程序即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12 1 2 作者:袁祖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