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每日一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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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7:44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王先生之妻陈甲2002年为其母李某投保了终身寿险,受益人为陈甲自己。今年10月,陈甲在陪母亲前往北京的途中发生车祸,2人均当场死亡,王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陈甲的胞兄陈乙也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在核实陈乙身份的相关证据后,将保险金发放给陈乙,而不是发放给受益人陈甲的继承人王先生,问:保险公司的发放是否违反了相关继承法的规定,为什么? 荆建忠律师解答: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发放给王妻胞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受益人和被投保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一般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金视为被投保人的遗产,而本案中王妻陈甲作为受益人,与被投保人李某同时死亡,因此应推定受益人陈甲先死,那么保险金就作为被投保人李某的遗产,而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陈甲与其胞兄陈乙均为李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陈甲已被依法推定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因此本案保险金应由陈甲胞兄陈乙继承。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