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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铁路分局一职工因举报被立案侦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1:10 云南日报

  新华社西宁11月24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吕雪莉

  西宁铁路分局的一名职工今年8月向上级写信,举报本单位一名职工的违纪行为。被举报人得知情况后,随即到自己丈夫任队长的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报案。队长的妻子来报案,刑警支队当即立案侦查,于是举报人反成了“犯罪嫌疑人”。

  检举人遭传讯

  西宁铁路分局机务段职工李思明今年8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西宁铁路分局局长、纪委、路风办、西宁站站长、站纪委等寄出了7封匿名检举信,举报西宁火车站计划室工作人员曲某的违纪行为。然而,李思明没有等到上级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却等来了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先后对他和妻子刘萍的传讯。

  9月11日,李思明一上班就被传讯了。警方说,西宁站计划室曲某前来报案,说有人写匿名信诬告陷害她,经过侦查,已经确定匿名信是李思明所写。

  “他们威胁我说,要是不承认,马上就要拘捕我,要判刑、坐牢,别说工作没有了,什么也没有了。信是我写的,我就承认了。但他们反反复复要我承认刘萍和我一起写了匿名信,我当然不承认,因为刘萍压根儿就不知道。为此我们僵持了几个小时。他们又说,你们是夫妻,你都承认了,刘萍知不知道、参不参与都不重要了。为了早点脱身,我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下午4点多,李思明被放了出来。

  李思明写检举信,为什么又牵扯到他的妻子刘萍呢?

  刘萍原是西宁火车站售票员,2002年9月到计划室任计划员。曲某是计划室主任计划员,在计划室已经十多年了。刘萍说:“到计划室工作后,渐渐发现曲某的一些做法很不合适。明明有票,她就是不打到网上去卖。本应提前几天就卖的票,每次都要等到临开车前才上网,造成旅客在窗口买不上票,最后票却卖不出去。窗口没有票,但只要是她的亲朋好友,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都有票。”刘萍也曾向有关领导反映过,但无济于事,只有回家后在丈夫李思明面前唠叨。出于铁路职工的良知,李思明背着刘萍,将这些事情写成了检举信。

  当事人违心“认账”

  李思明被传讯的同一天,正在上班的刘萍被一名刑警带走。刘萍要向单位请个假,未得到许可。

  刚刚被放出来的李思明得知刘萍被带走后,急忙找到了刘萍的姐姐刘梅。情急之下刘梅打电话找到了曾经共过事的铁路公安处处长马某。刘梅向记者讲述了他们通话的情况:

  “马某说给我出个好主意。据他所知,刘萍一直不承认自己参与写了匿名信。他让我去给刘萍做工作让她承认,否则要判2至5年刑。马某还承诺只要刘萍承认了,保证对她什么伤害也没有,不会判刑,工作也保住了,并且不会从计划室调走,他们两口子承认写匿名信的笔录也不会给任何人看,就等于案子了结了。”

  “我将信将疑地问:‘那曲某和白队长那儿能行吗?’马某说:‘你放心,他是我的刑警队长,肯定听我的。他们两口子的工作我去做。’”

  于是,刘梅在马处长的安排下,当晚见到了正在被审讯的刘萍。刘萍坚持说,自己没有做过的事,为什么要承认?在刘梅的劝说和两位刑警的反复游说下,刘萍抱着“别人会骗我,自己的姐姐不会骗我”这种想法,违心地承认了自己写过匿名信,并配合刑警做了笔录。

  深夜,姐妹俩走出了拘留所。

  次日上午,警方的调查结论递交到了西宁站。其结论写道:“本人承认是自己写了匿名信”。西宁站接到这样的结论后,认为两个人再没法一起共事了,于是作出了“免去刘萍客运车间计划员职务”的决定,将刘萍调离计划室。

  这封信究竟是否有诬告陷害的性质?记者先后走访了西宁铁路分局路风办、西宁站站长、西宁站纪委等部门和领导。他们均对此问题做了否定的回答。据介绍,举报信中除了一件反映曲某和旅客吵架的事比较具体外,其他方面都因为没有相应的具体事实而无法查证。按照我国法律对举报信的有关规定,不会再去追究是谁写的举报信,也不会向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

  那么,刑警支队立案侦查的依据是什么呢?负责办案的刑警支队政委肖某等人是这样回答记者的:曲某拿着材料来报案,说有人诬告陷害她以票谋私,为维护本人的人身权益及名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刑警支队遂以“诬告陷害罪”立案,报请铁路公安处签发后,由重案组负责办案。

  记者提出要求看案卷时,对方以要开介绍信为由拒绝了。当记者开好介绍信第二次前去时,刑警支队的人又说,办案人出差了,案卷锁在他的办公桌里。记者提出,按照办案程序,结案后的案卷应上交队里统一保管,为什么却锁在办案人的办公桌里?对方回答:“那要看曲某去不去法院告。一旦曲某要到法院去告,法院要来调卷的。”

  几经周折,警方始终没有让记者看案卷。但刑警支队政委肖某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此案诬告陷害不成立,不构成刑事处理。”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违法办案

  刑警支队长的妻子到刑警支队报案说有人诬告她,刑警支队于是火速立案,重案组出马,政委挂帅,不出一个月,案子结了。虽然案件的结论是“诬告陷害罪不成立”,但最终以举报人妻子被调出所在部门而告终。办案人却说:“我们办的是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朱林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西宁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在未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的前提下,单凭一封举报信作为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在对举报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采用恫吓、威胁、诱骗等手段迫使举报人承认写过匿名信,这些做法显然都属于违法办案。”

  他说,根据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李思明写信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其他职工的违纪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应该受到保护。

  “在接到报案后,刑警支队应该首先落实是否有基本犯罪事实存在,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所谓的‘只要报案就立案侦查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朱林指出:“国家司法机器如果被某些人为了一己私欲所利用,其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这不仅将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将是深刻而广泛的。”

  据了解,铁道部得知此事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调查。调查组认为,西宁铁路公安处在这起案件上确属违法办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西宁铁路公安处负责人已向李思明、刘萍当面赔礼道歉。兰州铁路局党委书记柴铁民表示,要举一反三,教育干警,并在全路开展执法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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