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队长出差被刺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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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2:19 云南日报 | |
今年11月20日,由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公安刑侦大队长被刺身亡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由一审判15年被当庭改判为死缓。公安民警英灵得以慰藉。 刑侦大队长被刺身亡 2001年2月,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公安局副局长代茂军、刑侦大队长陈凤刚等一行 当晚9时许,李坤感觉玩得未尽兴,又提出到一家大酒店娱乐。代茂军一行提出几天连续工作,有点累了,想早点休息,不愿意再去娱乐,便上了一辆出租车准备离开。李坤觉得自己好心安排老乡娱乐,而这些老乡却一点面子也不给,在阻拦未成的情形下,恼羞成怒,追上出租车,拉开右后门,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25厘米长的匕首,朝陈凤刚右肩刺去,随后逃离现场。陈凤刚满身是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凶器刺在右肺上叶和右胸部前的外肋二三肋间,导致右锁骨下静脉大量流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中午,李坤知晓陈凤刚被自己刺杀身亡,惊慌失措,匆忙出逃。他做了一个假身份证,包车逃往曲靖。2月20日,李坤在曲靖吃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抗诉 陈凤刚的死对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公安局及其家人都是一大损失。陈凤刚遇害时年仅39岁,在公安战线上拼搏了18年,是一位屡立战功,成绩卓著的优秀公安民警。当噩耗传到黄泥河林业公安局时,全体公安民警悲痛万分,无不为失去一位优秀的战友感到惋惜,对凶手李坤无比愤慨,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凶手,伸张正义,以慰英魂。 公安机关经过侦破,将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经审查,昆明市检察院很快以李坤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去年5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认为被告人李坤仅因琐事对他人不满,就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依法予以惩处。以李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昆明市检察院接到判决书后,认为李坤的故意伤害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李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不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仅判处有期徒刑15年,量刑明显畸轻。于是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并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凶手被判死缓 今年1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员对李坤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有力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李坤的量刑畸轻。经公安机关审查,李坤来云南前曾有多次用刀伤人的记录,还曾被当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此次行凶尽管是其一时冲动所为,但也反映出他对别人的生命健康视如儿戏,动辄用刀杀人,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见其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并指出,当代茂军一行不愿去玩时,李坤仅仅是为了个人面子,拔出匕首刺向陈凤刚右肩,致其右肺上叶和右胸部前的外肋二三肋间,右锁骨下静脉被刺断,下手之狠之猛,刺向的部位非常致命,反映出李坤当时在盛怒之下不计后果的主观故意心态等。且作案后不仅潜逃,就是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仍避重就轻,一味强调自己喝醉了酒,吃了摇头丸,对后来发生的事一概不知,毫无悔罪表现。同时,其行为对黄泥河林业公安局及陈凤刚的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后果严重,应受到法律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以李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春城晚报)张宏柱 王劲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