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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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2:5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2000年10月31日早上,我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被一辆皮卡车撞伤,右股骨骨折,送医牵引一周后实施植入钢板手术,手术很成功。2001年1月16日出院时,医生交代:一年半后,再实施取出钢板的后续治疗。 由于事发地是十字路口,皮卡车行驶的道路尚在施工中,未经公路部门验收,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将处理权限移交当地管辖的法院。 出院后,我赶紧就责任分摊问题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交通部门验收的道路,任何车辆均不得上路行驶,而我所行驶的道路已经验收,加上综合其他因素推断,皮卡车司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正当我庆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时候,好心的朋友善意地提醒我:在法院尚未开庭判决前,很有必要事先“活动活动”,私下向具体承办的法官送礼“意思意思”,否则,只要法官在庭上鸡蛋里挑骨头,找个理由偏袒被告,说不定你还得承担次要责任,到时后悔就来不及了。 法官会徇私枉法吗?从交上起诉状的那天起,我就整天为是否去“意思”举棋不定。 2002年1月11日,我平生第一次走上法庭。上庭前,从不抽烟的我还特意花了23元买了包“小熊猫”香烟。对我的敬烟,法官摆摆手,当时,我的心顿时像落入冰窖:法官肯定是因为我没送礼心怀不满而拒烟。 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出示交警部门现场拍摄的照片后,就认定皮卡车司机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官的话语如同一针镇定剂,让我感到轻松了百倍,困扰近一年的烦恼一时间成了多余。如果采用调解,赔偿金额双方可当场协调解决,调解不成则用判决,那么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得留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再另行起诉,法官补充说明。本着早日解决问题,我和被告选择调解。 调解的矛盾焦点在于,我认为当初植入腿部的进口钢板是向医院推荐的商贩购买,价格4000元未列入出院时开具的发票中,而被告认为已包含于其中,按照后续治疗费用是第一次住院费用的30%计算,双方争议只差1200元,法官采用折中的办法征求我的意见,我表示可以接受,但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官做了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欣然接受。 一来一往,调解不超过5分钟,双方都满意地在调解书上签名。2002年1月22日,当接到民事调解书时,我才知道法官尊姓大名。 如今,我腿部骨折早已痊愈,想起亲身经历的这场官司,我想说:法律天平是公正的,不容亵渎!小野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