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 丰田一审遭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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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5:1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北京消息昨天,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一一驳回了丰田状告吉利的每项诉讼请求。“我已经知道这个结果了,我们认为判决是非常公正、公平和客观的。现在我们是大局已定、一锤定音,如果他们上诉的话,我们会等到两锤定音的!”身在杭州的吉利集团负责行政、法律等事务的副总裁陈文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说。 这起号称“中日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的丰田告吉利商标侵权案,也吸引了近20家新 丰田一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将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丰田二告:吉利公司宣传时使用的“丰田”及“TOYOTA”文字构成对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吉利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是对汽车发动机所具有的性能、来源进行说明,是向消费者介绍汽车产品配置的主要部件的技术、制造等来源情况。并未将“丰田”及“TOYOTA”文字作为汽车的商品标识予以使用,不属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丰田三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卖的涉案美日汽车以及所实施的宣传行为,构成对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亚辰伟业中心销售的美日汽车是由吉利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其所作宣传的内容源于吉利公司,因此,也不会构成对丰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在起诉书中,丰田曾要求法院认定其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均为驰名商标。专业人士认为,丰田想以此借官司提升品牌含金量,为其在中国创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就这一点,法院认为,吉利公司涉案的汽车与丰田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标属于相同商品,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因此,丰田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用驰名商标来特殊保护,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对其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80360元由丰田负担。丰田是否会上诉,被蜂拥而至的记者包围时,丰田代理律师史玉生重复了很多遍,他说:“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不排除上诉的可能,肯定会和当事人谈论的。” (郭志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