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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因拒捕杀害民警 凶犯依法被判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6:12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1月25日电(记者王世焕)因拒捕用刀将西安民警祝选鹏刺死的凶犯孙明,25日上午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凶犯孙明今年31岁,捕前居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1995年,孙明因犯盗窃罪被吴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1996年又因犯脱逃罪被吴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2000年5月刑满释放。今年10月11日,孙明由吴忠流窜至西安准备伺机行窃
。10月14日下午1时许,孙明伙同冯爱军(另案处理)窜至西安市小寨好又多超市广场南人行道上,盗走西安音乐学院一女学生的手机一部,被西安公安民警发现后,孙明扔掉手机后逃窜。当孙明逃至西安大兴善寺门口时,被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祝选鹏、王长安追上。在抓捕孙明的过程中,孙明拒捕,并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祝选鹏、王长安胸部、背部各刺一刀,造成祝选鹏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王长安受轻伤。孙明后被赶来的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于当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5日上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戎担任本案审判长。检察机关指控,孙明无视国法,胆大妄为,在公共场所行窃被发现后,竟公然抗拒抓捕,持刀伤害值勤民警,致一民警死亡、一民警受伤,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孙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庭庭审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并当庭进行了口头宣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杀伤民警,并致一民警死亡、一民警受伤,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已构成了抢劫罪,且孙明系累犯,应依法严惩,故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孙明表示不上诉,只希望将一封家信交给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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