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治在线》:这笔奖学金应该兑付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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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6:24 央视《法治在线》 | |
学生获得了奖学金,应该说是一件很令人高兴的事。但前一段时间,海南省海口市的两名小学生却因一笔高达6万元的奖学金,将他们的母校告上了法庭。以下是本期《法治在线》的内容: 主持人(崔志刚):今天我们要关注一起由一笔高额奖学金引发的案件。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俊海博士。 学生获得了奖学金,应该说是一件很令人高兴的事。但前一段时间,海南省海口市的 小片:1 解说:被告上法庭的学校是海南省海口市的山高小学,告他们的是本校2002年毕业的学生陈大双、陈小双兄弟俩。起诉的理由是学校不予兑付他们俩应得的共计6万元的奖学金。那么学校为什么会设立一笔这么高的奖学金呢? 采访:海南省海口山高小学校长吴乾通 我们想打响我们山高小学的第一炮。 解说:原来山高小学建于2000年9月,是一所全日制民办小学。所谓打响第一炮,也就是在本校的第一届毕业生中,一定要有人考上在海南省排名第一的重点中学——海南中学。为此,学校承诺,对于考上海南中学的学生,学校将代他们向海南中学支付3万元的学费。 采访:海口山高小学校长吴乾通 只是作为一个口头的承诺。 解说:这样一笔高额奖学金不仅激发了本校学生的积极性,也对一些有条件考上海南中学的外校学生产生了极大的诱惑。陈大双、陈小双这对孪生兄弟,正是受到了3万元奖学金的吸引,于2001年9月从其他学校转到了山高小学毕业班。 2002年7月,大小双兄弟俩如愿以偿地双双被海南中学录取。这在他们父母的眼中,当然也就意味着6万元的奖学金即将兑现,然而当他们前去学校要求兑付时,却被学校拒绝了。 采访:海口山高小学校长吴乾通 分数线你都不够,你怎么能说你考上呢? 解说:原来大小双兄弟俩是以文艺特长生的身份被海南中学录取的,并且兄弟俩的文化课分数距海南中学公示的特长生录取分数线还分别差了9.5分和16.5分,为此,山高小学认为,大小双兄弟俩均不符合每人3万元奖学金的发放条件。 采访:山高小学校长 海南中学需要你这样的文艺特长生,那他是降低要求来要的。那是海南中学那方面的事情。那我们就不能够按照3万元的奖励给你。 解说:大小双的父母却认为,学校当时并没有对考上海南中学的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既然大小双被海南中学录取是事实,那么学校就应该兑现承诺,支付6万元的奖学金。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2002年9月9日,大小双兄弟俩将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12月23日,海南省前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之间在此事上构成一种双务合同关系,大小双兄弟俩被海南中学录取是事实,也就意味着他们履行了合同中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山高小学分别支付大小双兄弟俩奖学金各3万元。 山高小学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演播室:1 主持人:刘博士,您说大小双兄弟俩这6万元的奖学金学校该不该予以兑付呢? 刘俊海:我认为学校有义务按照当初的承诺向大小双二兄弟分别支付3万元的奖学金。因为学校所做出的关于有关学生只要考上海南中学就奖励三万奖学金的承诺,虽然不是书面的形式,虽然采取了口头的方式,但是仍然构成了学校和这两个学生之间的一种赠与合同,而且这个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主持人: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法院的判决当中提到我们平常接触不多的概念,叫双务合同关系。这是什么概念?? 刘俊海:他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要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相对于双务合同而言,单务合同强调一方的义务,强调另一方享有权利受赠, 主持人:那学校的承诺跟两个孪生兄弟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刘俊海:应当说是单务合同,而且属于单务合同中的赠与合同,因为在这个个案里头,这个学生只要考上了重点中学,被重点中学所录取,学校就开始履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支付奖学金。如果将学校和二兄弟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双务合同的话,就引发了很多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这哥俩儿考不上海南重点中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考上海南中学是你应当承担的义务,你没有履行义务应当罚款,或者是向学校缴纳奖学金的义务,不但拿不到奖学金还要承担违约金的义务。 主持人:我们在片子中也看到,校方讲,他们设立这样一笔奖学金的目的,是奖励那些真正凭文化课分数考上海南中学的学生,而大小双兄弟是海南中学按文艺特长生录取的,并且文化课分数还差了十多分,如果对他们予以奖励的话,明摆着和自己的初衷不符吗? 刘俊海: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一个合同条款产生歧义的时候,产生不同的理解的时候,应当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理解,所以按照学生家长的理解,只要被海南重点中学录取,不管是靠分数第一考上去的,还是靠分数加文艺特长考上去的,都属于依法被学校录取的行为,所以这个时候学校还是要承担支付奖学金的义务。 主持人:我们看到,山高小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我们再来看一下二审的情况。 小片:2 解说:2003年6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山高小学认为,该起奖学金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原因是当事人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此学校有权决定如何给与学生奖励。 而孩子一方却坚持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互相承担义务的双务合同关系,孩子完成了考上海南中学的义务,学校就应该完成支付奖学金的义务。 该案经过二审法院的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山高小学支付大小双兄弟俩奖学金共计3万元。 演播室: 主持人:二审法庭上,山高小学认为他们和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因而这起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您认为是这样的吗? 刘俊海:就他们之间的教育合同关系,不管是教育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应该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法的规定解决他们的纠纷。我个人认为学生家长自愿接受三万元的奖学金,而没有主张六万元的奖学金,学校也自愿支付三万元的奖学金,这都是属于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的行为,法院给予准许保护非常值得肯定。 结束语: 感谢刘博士。应该说造成这起诉讼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学校当初在设立奖学金时,没有意识到做出这样一个承诺,就等于是签署了一份合同,就需要对履行合同的条件做出细化的规定。 与您一同触摸中国法治进程的脉搏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每日11:30首播17:30重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