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弱者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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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4:5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黄少华 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 “人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弱者权利。只有弱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在今天结束的“中英遏制酷刑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提出的观点 酷刑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之人,故意实施或者唆使、同意或默认他人实施使他人肉体上和精神上产生巨大痛苦的行为,是个别公职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的一种违法行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汉军教授说,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酷刑现象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行为。近年来,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致犯罪嫌疑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事件屡见报端,以致刑讯逼供成了我国司法体制的痼疾。二是治安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酷刑行为。在较为复杂的治安案件中,存在着为收集案件证据而施加酷刑或在执行处罚的过程中对被处罚人施加酷刑的现象。三是监狱及其他监管机构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对服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治安拘留过程中的酷刑行为。 今年9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再次确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王平教授说,和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个人是弱者,而弱者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保护弱者权利应该成为人权保护的核心,让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王教授认为,酷刑现象依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民法律、权利意识的薄弱。“我国很多民众的观念比较落后,对人权的需求太低,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现象屡禁不止。”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赵秉志教授说:“一项制度如果不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话,那么一般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法治意识的建立被专家们认为是对付酷刑现象的一个利器。 由于相当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力的真正意义,而将其视为自己不容挑战的特权,因此,他们在从事职务行为时,常常将自己当作权利的主人,而公民只能是无条件的服从者。与此相应的是,很多公民也不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也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切实的保障。 针对这种现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闵春雷教授开出的“药方”是:以私权制约公权、以公权制衡公权、以程序规范权利、以结果规制过程,建构遏制酷刑的法律机制。 她说,要加强权力制约,首先要确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其次,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它包括3项权利:一是反对强迫供诉的权利;二是沉默权及其被告知的权利;三是自愿供诉的权利。 大部分专家都主张在刑事诉讼中被诉方应享有“沉默权”,实行“供诉自愿性”原则,取消“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有对强迫供诉提出控告的权利。 最后,王平教授在演讲中引用了前美国总统林肯在废除奴隶制时的讲话:“废除奴隶制是为了包括我在内的所有的人永远不再成为奴隶。”他说:“保护弱者权利的意义也是同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