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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欠费案昨日一审判决被告败诉业主不服,还要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5: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濮阳讯11月25日,在濮阳市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任某偿付原告濮阳恒基物业管理公司17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计645元,并驳回原告恒基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1年8月,任某购买昆吾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与原小区物业部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今年年初,管理小区的恒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任某以其不具备主体
资格、原物业管理协议带有强制性质及收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拒绝缴费,被恒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为维护自身权益,小区内的400余位业主自发捐款8000余元用于支持任某应诉。(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物业管理主体资格问题,原昆吾花园物业部是经市房管局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单位,恒基物业公司接受了原小区物业部的债权债务,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发布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认定原告恒基物业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问题,市房管局可证明小区的道路、停车场、绿化等在2002年5月已全部验收完毕,据此应认定为小区附属设施已经验收,此后的物业管理费应由被告等业主承担。关于收费问题,物价部门颁发许可证晚并不影响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被告对收费如有异议应由物价部门解决。由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对物业管理费交纳时间的约定不明确,原告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任某偿付恒基物业公司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645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同时驳回原告恒基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00元由被告任某承担。

  对于上述判决,被告任某表示不服,决定提起上诉。

  (记者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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