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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谁是当家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5:5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买幢房子引来官司

  丈夫卖房,妻子讨要,因为买了一幢房子而引来两场官司的刘某无奈地找到律师询问:“夫妻到底谁当家?”

  事情还得从原房主赵某和王某说起。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
幢价值7万元的房子。2001年,赵某和妻子王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王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只身一人到南方打工,一直没有再和家里联系。赵某等了一年有余不见王某回心转意,也准备到远方去做生意,但又找不到合适的人来照看房子,最后赵某决定把房子卖掉。刘某从他人处得知赵某欲卖房子,便找到赵某,双方通过协商最终以6.7万元的价格成交。当天双方便相互交付了购房款和房屋,并一起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赵某其妻子是否同意卖房时,赵某称家中大事自己做主,妻子不管。房管部门于是为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

  今年4月15日,王某回到家中,发现“屋”是人非,一问才知道丈夫背着自己把房子给卖了。夫妻共同的财产怎么能丈夫一人说卖就卖了呢?王某向刘某讨要房子,被刘某一口回绝。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以丈夫赵某为被告,以刘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起房屋买卖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每个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处分共有财产或转让自己的权利。赵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未征得其配偶王某同意,其处分行为无效,所以刘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输了官司的刘某怎么也想不通,房子该不该卖是赵某夫妻“家务”的争端,怎么能祸及自己呢?自己通过合法买卖取得房屋,并且办理了合法的登记手续,怎么会无效?刘某于是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承担。本案刘某对于房屋是通过买卖善意、有偿取得的,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2003年11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赵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有效。家事适用表见代理

  过去,《民法通则》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定比较严格,规定:每个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都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转让自己的权利,否则是无效的。只有在共有财产分割时才能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才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这样虽然有利于保护共同共有财产权利的稳定性,但却不利于实现财产的流通价值,更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对家庭财产的处理上,夫妻在合意的情况下把某个财产卖掉后,由于市场调整这种财产的价值上浮,那么,夫妻完全可以合谋以一方不知情为由来主张买卖无效,使法律反而成了不讲诚信、肆意反悔的帮手,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新《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解决了这一难题,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行为必须要具备三个构成条件:1.行为人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夫妻之间因其特殊的身份关系,经常发生一方并未获对方明确的授权,即以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是这种无权代理行为因为主体身份的特殊———存在着夫妻关系;代理内容的特殊———处理家庭财产;而使第三人对辨别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的难度增大,往往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拥有代理权,有权对家庭财产进行处分。

  作为相对的第三人来说,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善意就是买受人在买受财产时不知出卖人为非财产所有人或无转让权人。如果存在下列事实就不能认定为善意:(1)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如本案中房屋的实际价值为7万元,刘某必须以和此价款相差不大的价款来买该房产。如果赵某是想在王某回来之前卖掉房屋,然后转移财产,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比如4万元卖给了刘某,则刘某就不属于善意取得。(2)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之人,例如由有寄藏赃物嫌疑之旧货店,或非正当交易的场所买到的物品。(3)买受人确知出卖人属无权代理人。如本案中如果刘某已经通过赵某或其他人知道赵某出卖房屋未征得王某的同意,则不能认定其为善意取得。

  同时,相对第三人还要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如未尽此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只能依《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催告对方追认,而不能以“有理由”相信一方有代理权为由,主张以表见代理来处理。当然,一方在未获对方授权而?远苑交蚍蚱匏降拿褰械拿袷滦形绻苑街蓝蛔隹隙ㄒ膊蛔龇袢媳硎荆梢允游恚蛉隙ㄎ蚱抟环蕉远苑酱硇形氖潞笞啡希浯硇形匀挥行А?夫妻谁能当家作主

  夫妻对家庭财产虽然是共有关系,但这种共有不同于一般的共有,由于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基于亲情和信任,往往由其中的一方代理,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是配偶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也是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但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处分财产而一方反对,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当家作主”呢?过去,受“夫为妻纲”、“男主外、女主内”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一般对家庭事务特别是较大事务的决定权由男方掌握,但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和婚姻财产制度的变化,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也在不断变化。要确定谁有处分权,首先要认清所处分财产的性质,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分为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对于约定或法定的归个人的财产,则应采取各自管理、自负其责的原则。当然,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一方也可委托另一方管理其财产,这时就适用代理有关规则。

  容易引起夫妻双方争议的多是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别的人身关系,该关系的建立是在一种特别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管理、处分行为应予承认。当然,对于大宗动产(如汽车、船舶等)与不动产,由于涉及夫妻关系存在的根本财产基础,须取得双方意见一致方能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共有的重要财产时,不尊重对方的意愿,擅自作出处分,不仅是夫妻内部的“家务事”,也涉及相对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这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这种处分行为仍然有效,但从夫妻内部关系上说,则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而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恶意的,应赔偿另一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如果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造成财产减损的,还应负侵权之责。

  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会涉及夫妻相互责任豁免问题,夫妻间侵权行为责任豁免原则是与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密切相关的。该原则的指导思想是:夫妻间的内部事务不应由法律来干预。由于该理论与一般民众的道德观念相吻合,因此在法律中长期保留。实践证明这虽然是一条人性化的原则,但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双方特别是女方的权利,往往为跋扈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找到了开脱的依据。所以,在强调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同时,应当承认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救济,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让“会当家”的人当家作主,管理好家庭事务。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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