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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儿媳能否参与遗产继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5:5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婆婆患偏瘫一直随我和丈夫生活。5年前,我丈夫不幸因公负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仅能自理。丈夫的弟弟、妹妹都是下岗工人,因我和丈夫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加之我和婆婆感情较好,于是赡养婆婆和照料丈夫的担子就由我一人承担。今年8月份,婆婆因脑溢血复发,医治无效去世,没留下遗嘱,在清理婆婆遗物时,发现她留下了10万元存款。在
商量如何处理婆婆的遗产时,丈夫的弟弟和妹妹以我不是婆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反对我参与遗产分割。请问,我能否参与分割婆婆的遗产?

  慧芬慧芬读者:

  首先我们对你赡养婆婆的行为予以赞扬。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看出,儿媳作为婆婆的遗产继承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要件:一是丧偶,二是须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你的情况来看,虽然你对婆婆生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和在劳务上给予了主要扶助,但是由于你丈夫仍然生存,所以你不具备“丧偶儿媳”这一法定要件,因而你对婆婆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虽然你不能继承婆婆的遗产,但依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你丈夫作为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⑤3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何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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