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签收 法院不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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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8:35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陈禹安)韩小元拿着刘评12岁的女儿签字收货的单子找刘评要18000元货款,刘评不承认,韩小元起诉到法院。由于12岁的刘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未支持这笔欠款。 家住河北黄骅的韩小元和天津大港区的刘评,从1999年8月份开始建立了长期的印刷业务关系。双方约定由韩小元为刘评加工印制各种食品包装袋,并口头商定以一批货压一批货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韩小元当庭拿出和欠款相关的送货单等证据。这其中有一张价款为18000元的送货单是由刘评12岁的女儿刘丽签字收货的。据韩小元说,当时,自己送货到大港后,刘评没在,正好刘评的女儿刘丽在场,结果就让刘丽签了字,把货收下了,但刘评对此不予承认。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2岁的刘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丽的签字收货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而且被告刘评对此不予承认,因此,这笔18000元的欠款,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