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理赔款引发争议 保户保险公司打到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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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24 沈阳晚报 | |
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保户因心脏病去世,家属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保户家属认为保险公司违约,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5万元保险费。11月25日,沈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投保经过 去年5月30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业务员张某,与家住于洪区老边乡两家村的袁国林签订了一份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袁国林投保5万元,指定身故受益人系其儿子袁午曲。同年6月中旬,张某将保险单送到袁国林家中。同年11月,袁国林因心肌病、慢性心衰三度到省消防总队进行治疗。此前的2000年2月20日至28日,袁国林也因此病在省消防总队医院住院8天。今年1月2日,52岁的袁国林因病情发作,心衰三度的他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21日,袁午曲向平安保险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指出袁国林在投保前于2002年2月20日至28日在省消防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心肌病,慢性心衰,心率紊乱,酒精性肝硬化”,认为袁国林投保时未书面告知,认定为故意告知不实,解除了袁国林的保险合同,并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的拒赔决定。双方因此多次交涉未果。10月26日,袁午曲将平安保险起诉至沈河区法院。 各自说理 在昨日的庭审中,袁午曲指控被告单位业务员张某只是要求父亲在空白投保书上签字并交纳保险费,未就保险人健康状况向其父亲作过任何询问,被告单位也未对父亲进行体检,更没有就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提请投保人注意和说明。住院期间,袁国林曾通知业务员张某到场,主治医生已向张某详细介绍过父亲的病情和以往病史,张某当时未提出异议,也没提出解除合同。 袁午曲的代理律师当庭指出,双方所订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所载明的条款属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免责的,必须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令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免责条款和解除条款及其相应内容,进而说明哪些病症足以引发拒保或拒赔的情形;而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提出索赔时,才向原告提出哪些病症是拒保或拒赔的。平安保险则表示,签保险合同时,公司业务员已询问袁国林有无重大疾病,但对方未予以告知和明示。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完全是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