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周刊》:信用证诈骗有疑 牟其中狱中喊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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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0:02 中国新闻网 | |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 曾经无限风光的牟其中在狱中已服刑四年,他至今仍坚持认为,当年据以判其有罪的证据系伪证。 牟案是否真有冤情?至少,尽可能地厘清该案,有助于澄清一些法律上的模糊概念 本刊记者/韩福东(发自武汉) “牟其中是被冤枉的。”夏宗伟说。 11月10日下午,武汉。南德集团诉讼代理人夏宗伟来到洪山监狱,看望前南德集团总裁牟其中。今年中秋节前后,牟其中的刑期已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但这并不能让他满意,他的希望是——马上出狱。牟其中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期待着“平反”的那一天。 这个曾同时肩负中国“首富”和“首骗”两个名号的备受争议的人物,已经在公众面前消失了整整四年。他最后一次在公众面前亮相是1999年11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牟其中当庭说:“那些证据是假的!” “他不像一般的小骗子还有羞愧感,而是在非常真诚地撒谎……他的角色感表明他这个人已经无可救药了。”前南德集团员工、《中国首骗牟其中》的作者吴戈随后在媒体上表态。 四年过去了,牟其中仍然“无可救药”地认为,当年据以判定他有罪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今年3月,“两会”结束不久,牟其中就委托夏宗伟将151页厚的《申诉书》(附证据材料)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中纪委、国务院法制局、最高检、最高法等十多个部门。 在申诉书中,牟其中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16日的(2000)鄂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我及南德集团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并判处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已有大量证据证明,此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均属伪造,事实不清,导致了对我及南德集团的错误判决,现我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近30年有1/3时间在狱中度过 牟其中是在1999年1月7日凌晨在上班途中被刑事拘留的,一同被刑拘的还有当时的南德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夏宗伟。同年2月8日,牟其中被逮捕,2000年9月1日,他被投入洪山监狱进行劳动改造。 这是牟其中第三次入狱。1941年生于四川省万县的牟其中,在最近三十年时间里,有1/3是在狱中度过的。 1971年开始,牟其中组织“马列主义研究会”,与人合写《中国向何处去?》一文,1975年秋,被“四人帮”以反革命集团罪投入监狱。1979年12月31日,牟其中得以平反出狱,他用借来的300元钱,成立了“万县市江北贸易信托服务部”。1983年,牟又因“偷税漏税”二度入狱,据夏宗伟介绍,那一次对牟其中的指控不实,牟被释放。随后牟其中创建“南德公司”。 1989年,牟其中开始筹划与前苏联进行易货贸易。1992年是牟其中“辉煌的一年”,他成功地以中国积压的轻纺、食品、机械等共500个火车皮的产品同苏联换取了四架图154飞机,牟称南德集团从此“实现了一个从精神到物质的巨大飞跃”。1992年,牟入选美国《时代周刊》年度十大新闻人物。1994年,美国《福布斯》杂志将牟列入当年全球富豪龙虎榜,位居中国大陆富豪第四位。牟其中“中国首富”的名声由此而来。 第一个以“首骗”形容牟其中的人是《中国首骗牟其中》的作者吴戈。事实上,在《中国首骗牟其中》面世前,《真理的追求》就曾多次刊文批判牟其中,香港某出版社编印的《北京地下万言书》也将牟定性为“新生资产阶级的代表”。在此之后,《南方周末》先后三次报道牟其中“其人其骗”。 伴随着大众舆论,被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传奇人物牟其中从此在公众的记忆中已然“盖棺论定”。 两起案件前后矛盾,牟其中称被“挟持” 对牟其中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事实,武汉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这样认定:“1995年初,国家实行紧缩银根的经济政策,南德集团在银行的贷款渠道被堵死。该集团前期贷款陆续到期,再加上该集团经营卫星业务急需继续投入大量资金……1995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 “1995年9月……经夏宗琼介绍,被告人牟其中又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以下简称贵阳交行)信托投资部主任李建平取得联系,要李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并缴纳了‘见证意见书’手续费……与此同时,牟其中又以南德集团的名义与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贴现协议,湖北中行、湖北轻工在对贵阳交行提供的‘见证意见书’进行核保并收到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7套无货物的虚假单据后,先后又开出27单信用证。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造成湖北中行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损失人民币294752166.83元。” 牟其中被判刑之后,中南财经大学法学教授乔新生在2001年1月的《中国律师》上发表《为牟其中辩护》一文,称牟其中案不符合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要件。乔新生表示,“即使牟其中的品德与操守有问题,也不能因此将其定罪量刑,只要没有足够的事实与法律认定其构成犯罪,就不能为其戴上‘骗子’的帽子。” 牟其中及南德集团在最初并没有被认定为涉嫌“信用证诈骗罪”,事情源起1997年,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因“债务纠纷”,对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及南德集团提起民事诉讼。 当时作为第二被告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代理人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晓枫认为,作为第三被告的南德集团涉嫌信用证诈骗犯罪。于是,“庭审后,他与相关银行一起,先后两次向国家有关部委写情况反映,引起了高度重视……”(2000年7月14日《湖北日报》)。1998年3月23日,湖北省高院以“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为由,裁定这起案件中止诉讼。 而在牟其中案刑事判决生效之后,这一民事诉讼又重新开庭审理。 2001年12月30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称,经查明,“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就该单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 同时,“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不予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此后,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上诉,但湖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判决书上,湖北省高院还称:“作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的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 这一民事判决和此前的刑事判决的矛盾之处显而易见。因此牟其中在《申诉书》中用种种证据意欲证明,自己是如何被“挟持”着补签了该协议。 牟案有法外因素? 2003年元月,夏宗伟代表南德集团理事会委托四位著名的法学专家——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龙翼飞,就牟其中案所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证。 四位专家在“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人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他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他们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要求;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南德集团及牟其中意图通过信用证方式为集团融资,他们不具有信用证诈骗罪所必备的非法占有之目的,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并没有实施实际的诈骗行为,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特征;南德集团及被告人牟其中循环开证的行为并不存在被害人,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对象要求。” 四位专家称,“本案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本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重新审理。” 2003年11月10日上午,夏宗伟来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此时距她邮寄申诉材料已近8个月,她还没有收到回复。 “什么时候给你答复,我们也不好说。”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很忙。 夏宗伟认为,牟其中案有法外因素,据她回忆,在她和牟其中被刑拘时,拘留证上没有写明拘留原因,也没有印章。当时对牟涉嫌何罪,司法机关内部也没有统一意见。 而在牟其中被刑拘之前数年,有关部门已经对南德集团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这一情况在原南德集团顾问顾健的批判文章《牟其中,投机分子的终结》一文中也有记载:“(1996年)3月18日牟其中在首都机场准备赴美时被阻,护照被扣。对牟其中的调查,从此开始,公安部、武汉市公安局、人行总行和各地银行、各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无数无名英雄,为捍卫中国人民的公共财产,日以继夜地工作了4年多。有几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早就看穿了牟其中的真相……” 夏宗伟称,牟案蹊跷之处在于,在刑事案一审时,庭审仅进行了一天就匆匆结束,每位辩护律师发言仅仅只有几分钟,牟其中也没有时间为自己作更多的辩护。而之后民事诉讼时,被告得到了充分的辩护自由,庭审耗时四天。 “牟其中案牵涉金额巨大、案情复杂,仅仅庭审一天肯定是不够的,刑事诉讼可能关系到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长期研究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北京律师刘兴成说。 早在牟其中刚被定罪后,知名律师田文昌就在接受《北京经济报》采访时表示,“我认为,信用证诈骗在法律界定上存在着两个模糊概念……我主张在这些法律上的误区未被彻底澄清之前,在审理信用证诈骗案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牟其中案其他涉案单位未被列入被告也出乎法律界人士的预料,如果信用证诈骗罪名成立,那么相关的银行和外贸公司也难逃其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