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他犯罪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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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0:05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在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原因是此案有一个十分特别的情节:被告人董某因为得到了作案人在作案前的一句叮嘱“看着点儿,来人告诉一声”,便成了为他人盗窃行为望风的同案犯。辩护律师认为,董某的行为只能算作“知情不举”而非犯罪行为。而最终法院却用“证据”说话,依然以盗窃罪对董某科罪量刑。 被告人董某是一工厂木轴车间的工人。2003年4月16日早晨6时许,董某接到了同车间的临时工曲某(现在逃)的电话称“一会儿来车装货”。7点多,董某赶到单位,其时,曲某已将事先雇用的司机和汽车领进了单位的镀锌车间,正用吊车将油泵、铅块、铅渣、镀锌收线罐等吊装到汽车上。其间,曲某让董某在他装东西时“看着点,来人告诉一声”。董某因此便站在车间门口盯着。然而,车间里吊车弄出的声响很快惊动了正在巡逻的门卫。门卫见董某站在车间附近便询问董某里面在干什么,董某答道“老曲在里面玩儿吊车”。门卫进到车间看见曲某正在往汽车上吊装东西便觉事情蹊跷,于是让曲某卸车。此时,董某也进到车间一起与曲某卸货。卸完货后,门卫将曲、董二人带到了保卫科。9点多,厂里的相关负责人对曲某和董某进行了询问,民工曲某称他与职工董某一起参与盗窃厂里的物品。次日,董某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抓获。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其中有曲某的证言及通话清单,证实其与董某事先预谋趁单位搬家之机盗窃单位物品,并于作案当时让董某在车间外望风。法庭上,被告人董某辩称,其并没有与曲某预谋,案发当日只是听曲某讲已经将门卫和领导都贿赂了,让他“看着点儿人”,其后,他才站在车间门口的,他并不是替曲某望风,所以没有犯盗窃罪。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董某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董某为曲某望风的行为难以成立,董某的行为只是“知情不举”,并未触犯刑律,不是犯罪行为,故对董某应认定为无罪。 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盗窃罪名成立,原因来源于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其一,在案件审理中,董某自己供认曲某告知其领导和门卫均已“贿赂完了”;其二,当门卫询问董某车间里的声响时,董某有为曲某进行掩饰的言语;其三,曲某的证言也称董某为其望风;其四,法庭上,董某所在工厂出具证明证实,按照厂规,如搬倒其他车间物资时需主管领导通知董某。 综合种种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董某主观上已经明知曲某盗窃本单位的物品,但客观上却仍在曲某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在车间外为曲某把守望风,该行为属于与曲某共同犯罪,而非“知情不举”。由此,对董某的辩解和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取本单位财物,价值1.8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犯罪未遂,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等原因,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