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黎奎)近日,垫江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30岁的林刚以“妻子未尽性义务、侵犯了同居权”为由提出离婚,并向妻子索赔100元精神损失费。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林的这种直白提法不准确,法院以“感情破裂”判二人离婚是正确的。本案原告林刚(化名)是石桥铺一电脑公司职工,被告罗静(化名)系垫江某小学教师。两人于1998年结婚后,一直两地分居。2000年暑假,林刚请假到垫江陪妻子,期间发现她对夫妻性生活日渐冷淡,最初像是“尽义务”,后来勉强应付,甚至设法躲避,以致最后把林刚赶到客厅睡。 林刚起初以为妻子生理上出了问题,可医院检查结果并不是这样。两人曾多次心理交流,均无法改变现实,为此吵闹不断。后来,罗静要求同林刚分居,她警告林刚强迫她就是婚内强奸。2003年8月31日,对无性婚姻无法忍受的林刚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林刚在起诉书上直言不讳地写道:“作为妻子,她却拒绝夫妻生活,令我无法忍受,她不能尽到性义务,侵犯了夫妻的同居权,没有性生活了就不是夫妻。”林刚还要求罗静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0元。近日,法院经调解无效,最后以“感情破裂”判决两人离婚。据介绍,一针见血地以一方“未尽性义务”为由提出离婚的人尚属少见,这说明现代人已能够正视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更追求生活质量,而以往大多当事人都是用“性格不和”、“感情破裂”的字眼表述。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认为,对照《婚姻法》有关条款来看,林的这种提法不准确,因性生活问题而无法维系夫妻关系,实际上还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具体表现,法院依法以“感情破裂”为依据判两人离婚是正确的。(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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