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执法”“烟草专卖”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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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6:07 辽沈晚报 | |
本想囤积一批烟,希望卖个好价钱,不巧赶上沈阳实施香烟打码,食杂店业主李晖便打算将这批香烟卖到海城。随知,运烟车行至东陵区桃仙乡境内公路时,价值48.5万元的“中华”、“红双喜”香烟被苏家屯烟草专卖局扣押了,并被认定无准运证非法运输香烟,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烟。此案经苏家屯法院一审判决为支持“苏家屯烟草专卖局”的行政行为。李晖不服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定苏家屯烟草专卖局无法定管辖权,撤消原审法院判决,同时撤消苏家屯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昨日,李晖已向苏家屯烟草专卖局提出 案情闪回 48万元香烟异地被扣 今年34岁的李晖在铁西开了一家经营烟酒糖茶的食杂店,2001年年底他进了一批中华牌和红双喜牌香烟。他打算囤积起来,以待其涨价。谁知2002年2月沈阳实行香烟打码,这些烟未经打码,无法销售。正好海城有业户需要,他就准备将这批烟转卖给海城。 去年5月5日,李晖雇用客车运输中华牌香烟29件、红双喜牌香烟1件(价值48.5万元)。当车行至东陵区桃仙乡境内的公路时,突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苏家屯烟草专卖局堵住,对这些香烟当即予以扣押。 今年3月6日,苏家屯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扣押的香烟。 一审败诉 法院维持“行政处罚” 李晖认为当时苏家屯烟草专卖局扣押的理由是“非法渠道烟”,但去年7月10日他们没有按“非法渠道烟”处罚,而是以“非法运输香烟”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将其香烟全部没收。业主李晖于是向苏家屯法院提起诉讼。 苏家屯法院一审开庭认为,苏家屯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职责,对李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判决维持苏家屯烟草专卖局2002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终审再判 食杂店业主申请赔偿 今年8月,李晖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原审判决,返还被扣押的香烟。 在二审开庭中,苏家屯烟草专卖局认为:“去年5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李晖雇人使用的运输香烟的汽车在无准运证的情况下,将非法购进的中华牌香烟从沈阳运往海城销售,途经桃仙乡路段时被我局扣押。在扣押香烟和我局发出公告期间,都没有提供出合法进货手续,也没能提供出准运证,且数额巨大,属严重违法。我局在立案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照程序,对原告作出没收全部违法香烟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李晖的行为发生在东陵区桃仙路段,苏家屯烟草专卖局对此无法定管辖权。且苏家屯烟草专卖局体现在执法程序上的法律文书存在严重瑕疵,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部分证据与事实不符,不能视为程序合法。为此,判决撤消苏家屯法院行政判决;撤消苏家屯烟草专卖局今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苏家屯烟草专卖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昨日,李晖的委托代理人姜彩熠律师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已经向苏家屯烟草专卖局提出了54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主任记者 王志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