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门槛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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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0:07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袁媛通讯员何春晖)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申报条件和收费作出了新的规定。 《通知》要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自收取境外就业人员第一笔中介服务费起,因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能为境外就业人员介绍成功的,境外就业人员有要求的,必须一次性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因提供 《通知》还规定,从明年开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具备职业指导师(员)资格,作为申报机构的必备条件。每年集中组织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职业指导师(员)考试,确保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成立3年后工作人员中80以上具备职业指导师(员)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