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猝死 家属和急救中心庭上争分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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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3:4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林小红周赞马)500米长的路程,120救护车应该走几分几秒?昨天,一死者家属和120急救中心在法庭上分秒必“争”,双方都委屈、都激动。这是一起120急救中心当被告的官司。昨日是市中院二审开庭。 年轻人猝死,急救人员有责吗 2002年5月13日凌晨,家住杏林的小江刚下夜班,他感到呼吸困难。他一向身体健康,身体从无大碍。过了一阵子,症状还无减轻,妻子小张就紧张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没能挽回他的生命。他留下了年轻的妻子,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他们把痛失亲人的原因归咎于120延误,抢救不当,将120告上了法院。 他们起诉说,120医护人员在500米的路程上花去了25分钟,造成抢救延误。且医护人员抢救仓促、草率,未尽到急救的义务。他们要求法院判令120急救中心赔偿损失10万多元。 被告在一审中辩称,接到报警后,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抢救地点,但江家因告知的地点不清,造成途中寻找,打了两次手机后,才找到患者家中。在抢救过程中,已尽最大努力,不存在过失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120提供的电话记录、派车单、移动电话使用证、急救记录等等,证明120医护人员于2时9分前到达江家,并未造成抢救延误,医护人员到达时,小江已停止呼吸及心跳,医护人员进行了抢救,治疗方式适当。因此驳回了江家的诉讼请求。 120:难道得先留证据再施救吗 一审判决后,江家不服上诉。他们认为120急救中心存在四方面的过错:急救车线路走错,他们实地查看,从江家阳台就可看到120出车的杏林医院大门,500米的距离,汽车按每小时30公里行走,应该是1分钟到达,步行需要5分钟,而急救车绕了4公里多的路程,用了至少8分钟的时间才到达,时间的延误,造成了抢救成功几率的下降;医护人员到达时,小江还张了两下嘴巴,尚未死亡,抢救前后只用了10分钟左右,未能尽心尽力,措施也不力;抢救无效后,家属要求送医院再抢救,遭到拒绝;医疗记录等证据都是事后制作或篡改的。 120辩解,不管出车还是到达时间,还是抢救都是规范的。按照120电脑记录,他们绝对是在向社会承诺的5分钟之内出的车。由于当时是夜间,而且江家所在的杏林白泉街旁边是集贸市场,门牌号码较乱,所以司机打了两次电话,并在江家人的接应下才到达,前后用了8分钟左右,这不能算延误;急救中心承担的是公益性质的事业,以抢救为先,而不是为了事先能留下证据,保全自己,而先做记录后抢救;以这个事业的特殊性,允许在事后6小时以内补作抢救记录等,哪里能说是伪造证据呢;急救医生有权利对突发情况做出处理,抢救并无不当之处。 出车时间有承诺,到达时间没规定 双方在法庭上争得最厉害的就是时间。江家的代理人甚至认为,120司机不应停车打电话,应当边开车边打,这才叫争分夺秒。至于抢救时间,家属说不到10分钟,120说将近半小时。在昨天的庭审之后,双方仍然很激动。 家属说,120作为一种“神圣”的事业,司机应当做到熟悉路线,敢于承担一切责任。而120说,他们所做无可厚非。当时患者瞳孔放大,已是生物学上的死亡,但医护人员还是做了人道主义的抢救。这在以往,都是受到赞扬的做法,没想到,现在却被责难。 在出车的时间上,120有向社会承诺。但具体到达时间上,却无法承诺,卫生部也没这方面的规定。120急救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对这项公益事业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厦门市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在出车时间上,广州的承诺是白天5分钟,夜晚10分钟。而厦门是不分白天黑夜都是5分钟以内出车。应该说,做得还是比较好的。 这位负责人说,家庭急救,第一目击者的施救最重要。如果说,有延误,家属有一定的责任。 至于对猝死病人的施救时间,120方面也说,没有什么硬性规定说必须施救半个小时以上。 庭审后,病人家属激动地和120出庭人员理论。而120人员则说,以后总不能带着录像机出诊,先留证据,再抢救吧。市中院将在近日对该案做出判决。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