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大名镇之一涵江拆迁重锤对准文物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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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08:38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莆田市涵江区政府:这些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建筑,不算文物,是在拆迁进行过程中突然变成了“文物” 地产界人士:这些建筑地处城市中心地段,楼层低且拥有庭院、天井等,占地面积较大,拆迁补偿金额低而开发利润大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福建四大名镇之一的涵江因海运和商贸业十分发达而被誉为“小上海”,当时由贸易起家的富商兴建了不少的华宅美屋,继承了当地传统民居样式,又吸收了西方建筑风格,是历史文化艺术的载体,也是近代中国东南地区资本主义兴起和发展、中外商贸往来的见证,是莆田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馨美堂、马兰客大宅和双贸隆大宅等古民居就是这些文物建筑的代表。 莆田市正在进行的涵江区旧城西区改造项目,将给这些精美文物建筑带来灭顶之灾,首当其冲的是馨美堂。 省文化厅:馨美堂应妥加保护 省文物局局长郑国珍说,馨美堂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莆田市文物部门登记在册,并收入《中国文物地图集·福建分卷》,其价值早已得到众多著名文物、建筑专家论证确认。省文化厅提供的一份资料可以说明馨美堂的价值,资料中介绍莆田市馨美堂,又称林海秋大宅,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建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初,融中国传统建筑和西洋建筑风格于一体,建筑体量大、布局和空间组织科学、雕饰精美,是涵江当时海运、商贸发达的实物见证,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2003年2月9日,当莆田市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厅提交“关于涵江馨美堂异地拆迁保护的请示”时,省文化厅立即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提出:莆田市为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涵江馨美堂等近代建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应予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是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按照省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和专家的意见,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就地妥加保护,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莆田市建设局:异地拆建! 然而,有关部门对保护意见充耳不闻。2003年5月10日,莆田市建设局还是做出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裁定馨美堂异地迁建。莆田市建设局在裁决书中认为,馨美堂虽经市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未经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法律地位仍属没有确定,因此裁定对其进行异地拆建。 记者从文物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馨美堂属于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的文物,若确因工程建设特别需要进行迁移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要事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莆田市建设局做出“异地拆建”的裁决,置上级领导、专家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于不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 屋主:馨美堂看来保不住了 记者到涵江区政府采访,区政府的说法则是,馨美堂的拆迁问题已经向省市反馈多次,这是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建筑,不算文物,是在拆迁进行过程中突然变成了“文物”,区政府决定让步,同意将这批房子异地移建。 馨美堂的屋主王德照告诉记者,强制拆迁的通告已经发下来了,看来馨美堂很可能保不住了,而且就连“异地移建”可能都无法兑现。当初市里说要异地移建到萝苜田岛,但是那里根本没地方能放得下,后来说放到涵西,但实际上指定的地点从没落实过。 莆田市文化与出版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冠冕堂皇的理由后面,实际上是强大的房地产开发利益驱动,这些古民居如果不拆迁,那就无法成片开发,对房地产开发会带来影响。 地产界人士说,馨美堂等老民居由于地处城市中心地段,拆迁补偿金额低而开发利润大,因而相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虎视眈眈。(新华社记者禹志明)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