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出游无钱返家竟偷车(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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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1:17 云南日报 | |||||||
11月24日,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少年盗窃案,犯盗窃罪的富源县人杨某、刘某、余某均被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6000元、2000元和1500元。经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刘某、余某3人从富源县到罗平县游玩,在花光了随身所带的钱后,因无法返家。于是在2003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3人游荡到罗平倒罗雄镇观音阁街时,发现在喻某家门口停放着一辆蓝色“柳州五菱”双排座微型面包车,杨某遂提议偷车回家。杨某先试了车门,发现右后门没有锁,便上车掌握方向盘,由刘某及余某将车推至较僻静的另一条街道上。杨某让刘、余二人负责放哨,自己用车上的一把梅花起子撬电门锁,但未撬动,便干脆把电线路扯下,将线路盒扯烂,并用扯下的正、负极线直搭发动了车子。之后由杨某驾驶,三被告人向长底方向逃跑。车主喻某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案,三被告人在长底警务站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罗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及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滇池晨报)左学佳 通讯员 许洪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