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出10年来首份“拘留书”(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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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1:17 云南日报 | |||||||
这两名无理取闹的人叫刘德明和曾善碧,系夫妻关系,都是四川人,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乡企业局出租房内从事个体经营。1996年5月6日,刘德明在瑞丽市姐相乡购得4车西瓜,并在乡财政所以每车6吨缴纳了农业特产品税,同时办理了检疫手续,准备运往昆明。第二天途经潞西市木康检查站时,检查人员查出刘德明多拉少报(实际每车10吨),潞西市城郊财政所以此要求刘德明补交税款400元。刘当时提出申辩称,按国家规定农业特产品税不属收购者缴纳,而且他已在瑞丽交了税,并向税务人员出示了收据。 当时,由于刘德明的西瓜已在昆明联系好买主,必须按时交货。于是,他补交了400元税款。但他于5月10日下午两点多钟才到昆明的交货地点,比原定时间晚了两个小时,拉西瓜的火车已开走。最后只得由每公斤1.80元降为1.10元在昆明销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事后,刘德明向潞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复议,要求赔偿损失。潞西市财政局维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拒绝赔偿。此后,刘以潞西市财政局补征税款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税金并赔偿损失。 潞西市财政局答辩称: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潞西市城郊财政所依职权进行查车验证,要求原告补交税款的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是正常执行公务。由于刘拒不补交税款,故意耽误时间,造成拖延。因此,一切责任和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潞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潞西市城郊财政所补征税款的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据此,一审判决维持潞西市财政局向原告征补400元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刘德明不服判决,以适用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税收法规、政策错误为由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有大量规范性文件为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德明不服二审判决,提出了申诉。1999年11月9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德明的申诉。但刘还是不服,又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经过审查,省高院认为,两次审理的行政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于今年11月21日驳回了刘德明的申诉。 在不断申诉的同时,刘德明也向各级政府进行“上访”。对此,德宏州人大常委会组织专人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发现刘的申诉是无理的,并于2000年4月20日书面答复刘德明申诉无理,希望其服判息诉。同时,潞西市委、市政府也对刘德明的重复上访进行了全面调查,结论同样是刘德明申诉无理,而且其长期“上访”已经严重扰乱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然而,刘德明却变本加厉,继续胡闹。他采取骂街的方式,多次在省高院的审判工作区域侮辱、诽谤法官和审判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德明夫妇两人司法拘留15日。这是近10年来,省高院向案件当事人发出的第一份“拘留决定书”。 省高院立案庭副庭长况继明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申诉或申请再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靠事实和法律,依靠证据,而非像刘德明一样无理取闹。他说,法官也是公民,同样有人身权利,法官的人格尊严也是不能随意侵犯的。当前,有一小部分“上访”人员,借申诉、“上访”为由,采取骂街的方式,甚至写信诬告别人,有的还擅自到人民法院录音,并将其作为所谓的“证据”到处告状,但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春城晚报)赵梅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