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午饭后失踪(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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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4:02 新民晚报 | |||
事发突然 2003年3月13日晚,上海电视台《观众中来》播放了一则新闻:一名在民工子弟学校上学才第一天的5岁女孩突然走失,孩子父母痛不欲生,学校校长束手无策,希望知情人给予帮助。 苦苦寻找自己女儿的观众是一对四川来沪打工的夫妇邓军和彭昌会。夫妇俩泣不成声:“我俩的女儿名叫邓玉婷,以前一直生活在四川老家。为了让女儿能够接受正常的教育,同时有个照顾,今年春节我俩把女儿接到上海虹梅地区我们的暂住处,打算让女儿在附近的一所小学念书。2月7日,我们俩领着女儿去学校报名上学前大班,当场交了400元学费和30元水费。考虑到白天上班家里没人,当时特意在登记栏里注明‘早晚用车接送,中午在校吃一餐’。没想到开学的第一天女儿就再也没有回过家。” 据了解,这所学校开学的第一天是今年的2月17日,一大早,邓军送女儿婷婷到学校上学,将婷婷交给班主任后自己径直上班去了。当天下午3时许,正在上班的邓军突然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说他女儿婷婷午饭后没来学校上课,不知人去了哪儿。接到电话,邓军大吃一惊,随即打电话告知了妻子彭昌会,两人心急火燎地赶到学校,与学校派出的师生一起四处寻找,可找遍了学校和周边的地区,都没有发现婷婷的踪影。事情紧急,夫妇俩和校方一起打了“110”报警。 当天晚上,应夫妇俩的要求,学校方面拟了一份“寻人启事”,复印了200张连夜张贴于周边地区的醒目处。“寻人启事”为:“邓玉婷,女,5周岁,圆脸单眼皮,上穿红色毛线衣,外套黄色棉袄,下穿淡红色裤子,脚穿淡红色皮鞋,四川口音,身高1米左右,梳有两条羊角辫,背红色小书包,于2月17日中午从桂平路走失,家里非常着急。如有好心人看见,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提供线索的重谢5000元,把孩子直接送到的重谢10000元。”此后,新民晚报和东方广播电台先后刊登和播发了这则“寻人启事”。 疑窦暗生 婷婷就读的这所学校叫“豫园小学”。“寻人启事”最后具名的谭先生实际上就是“豫园小学”的办学人,人称谭校长。谭校长老家在河南潢川,大老远地跑到上海来办学,正是看中了外来人员教育市场的巨大潜力。“豫园小学”在其招生简介中承诺,学校采用“封闭式管理,饮水机供水,方便较远学生中午就餐。学校有专车免费接送,只要您打个电话,就可以去接您,你们的门口就是我们的停车点……”仅此一段“广告词”,就不难感觉到谭校长的匠心独运之处了。 如今家长一口咬定学校丢了学生,谭校长怎能不急?事发当天下午,学校即提前放学,组织全校300多名师生在学校附近20里地的范围内寻找婷婷,以后又是贴“寻人启事”,又是登“寻人广告”,可惜都劳而无功。谭校长一方面是诚惶诚恐,另一方面则暗生疑窦,小婷婷到底是真丢了还是假丢了,这么个活生生的人真会从人间蒸发了? 告上法庭 谭校长的猜疑当然让婷婷的父母感觉到了。一天晚上,情绪激动的邓军与谭校长在学校里发生冲突,邓军推翻办公桌,还打伤了谭校长。事后邓军被带到警署,谭校长则去了医院。几经交涉无果,极度失望的邓军、彭昌会一纸诉状把谭校长告上了徐汇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而谭校长也不甘示弱,具状向打伤他的邓军索赔医药费,并且后发先至,法院判决打伤人者赔钱。 邓军、彭昌会诉谭校长的这起赔偿纠纷则是在今年10月21日开庭的。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在被告处为女儿报了名,交了费,原、被告之间由此形成合同关系。现被告不负责任,未尽应尽的义务,致原告之女丢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方向法院提供的所在地居委会和户籍地村委会的证据证明,婷婷确实是失踪了,所有的亲朋好友都在帮着找,遗憾的是迄今为止都没有发现婷婷的踪影。原告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据证明,事情发生后,原告悲痛欲绝,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上班,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被告辩称,当时原告到学校只为其女儿交了学费和饮水费,并没有约定孩子要在学校用午餐,也没有按规定交午餐费。不在学校吃饭和没有交餐费的学生中午放学时都由他们的父母接走,并于午饭后再送孩子到校,学生离校后的安全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一位家长上庭作证,他的儿子与婷婷是同桌同学,2月17日中午,两人一起离开学校,一直走到婷婷家附近时才分的手。 各有过错 2003年11月24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在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由国家教育法规定的管理法律关系。被告办学未经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也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办学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习惯等具体规定和要求,管理混乱,对邓玉婷在学校午餐期间下落不明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 两原告作为监护人,明知被告开办的学校属非法办学,仍将女儿送至该校就读,缺乏合理必要的注意,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孩子在校午餐,故被告关于邓玉婷不在校就餐的抗辩成立。因此,认定两原告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也有过错。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精神损失3万元。 婷婷究竟去了哪儿?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悬念。对于这个判决,原告抱怨判得太少,被告抱怨赔得冤枉。实际上,要对这样一起充满变数的纠纷答疑解惑是很不容易的,因为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本案显然是一个新课题。案内案外,有识之士的共同看法是,在上海,相对稳定的常住外来人口有好几百万,其中达到学龄的儿童有好几十万。在外来人员聚集地已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个畸形的教育市场。值得关注的是,这类学校究竟该由谁来管?怎么管? 在民工小学上学的孩子们 资料照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