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审结一起跨境卖淫案 两主犯各领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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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23:01 贵州都市报 | |
11月27日,就苏灿治、梁伟民等人先后组织多名贵州、重庆女青年到香港卖淫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15年。 黔东南州中院审理查明,福建南安市人苏灿治于1994年在深圳打工,后偷渡到香港,与香港人梁伟民相识,1995年被遣返回内地。1996年苏灿治离婚后与梁伟民非法同居。为了组织 2000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间,苏灿治、梁伟民、刘志文通过上述手段,组织贵州女青年杨×、杨×、姚××、姚×、熊×、吴×赴港卖淫。期间,镇远人杨再荣、镇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李再明协助刘志文用虚假赴港邀请函及相关资料在镇远县公安局办理了5人的来往港澳通行证。李再明因此收受了杨再荣现金6000元。内地妇女在港卖淫期间,每卖一个钟点(30分钟)收港币350元,卖淫女得港币100元;在固定场所卖淫一次得1000元至1500元,卖淫女得200元至300元。卖淫女从香港回到深圳后,将来往港澳通行证交给苏灿治并与其结帐,苏扣除办证、生活等费用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剩余部分给卖淫妇女。 2001年5月,出生于香港的重庆华意家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解广绍,经人介绍认识在深圳做生意的陈妹(在逃)后,在陈妹的邀约下,于2001年7月出资为重庆市女青年岳×、高×、陈×办理了到香港旅游“自由行”证件。同年8月2日将岳、高送到陈妹、苏灿治处,然后送二人到香港由梁伟民组织卖淫。 2001年7月,杨再荣得知刘志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多次与李再明电话联系后逃窜至湖南、浙江、广西、甘肃等地。2002年1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羁押期间举报他人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 2002年11月12日,黔东南州中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苏灿治、梁伟民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刘志文、苏学良、解广绍分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刑8年、3年、3年,罚金2万元、1万元、1万元;杨再荣犯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判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罚金3000元;李再明犯受贿罪,判刑1年,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苏灿治、梁伟民、刘志文、苏学良、李再明不服上诉。2003年11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云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