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还是合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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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09:28 今晚报 | |
本报讯为解燃眉之急,一家公司向一个人提出借款。在归还了大部分欠款后,该公司以曾将其产品交由借款人代卖、双方是合伙关系为由不再还款。借款人眼看着自己的钱收不回来不说,还糊里糊涂地成了“合伙人”。为了讨个说法,借款人诉至法庭与公司对簿公堂。经审理,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一方向借款人返还剩余欠款。 2001年6月,本市一家经营布料的公司因缺乏资金向赵某借款38万元人民币,利息定为每月2%。借款后,该公司承诺将价值12万元的布料暂时抵押给赵某,并允许赵某代为销售。2001年11月22日,该公司返还赵某本息31.5万元。尚欠几万元未还。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与赵某系合伙关系,赵某使用其执照经营布料,只向其交纳管理费,所以双方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一方向赵某借款的行为有合法欠条佐证,说明双方已形成了借贷关系。至于公司方提出其与赵某是合伙关系的主张,由于双方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事实,仅以其部分布料由赵某代卖作为合伙的依据,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公司一方应如数向赵某返还欠款。(孙启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