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人家属公堂讨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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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09:28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合伙搞项目的朋友患癌症不久于人世,胡某为安慰病中的朋友容某给其出具了一张“酬金支付说明”,称容某应得项目酬金9万元。就是“说明”中提到的这笔9万元酬金惹起了一场官司。容某死后,容某的妻子、女儿及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以原告身份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支付久催未付的9万元酬金。本市南开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酬金说给就得给。 容某的家人在诉讼中称,容某在2001年与被告胡某一起搞合作项目,胡某本应支付容某项目酬金9万元。2001年8月10日,在容某病危之时,胡某为容某出具了一张“酬金支付说明”,内容为:合作项目组需支付容某(或其家属)项目酬金9万元,待组里有钱时支付,容某(或其家属)每收到以上款项的分批或全部款数时应开具收条,全部酬金收齐后此说明作废(以收条及有关票据为准)。在这张“说明”出具6天后容某因癌症去世。容某去世后,其妻多次找到胡某催要酬金,未果。今年8月,容某的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9万元酬金,胡某所在的研究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容某生前在一家开发中心负责销售工作,自己与容某议妥将自己研究所的一些项目放在容某的单位进行委托实验,容某从实验项目费用中获得回扣。当初自己为容某出具的“酬金支付说明”是为了安慰弥留之际的容某,此“酬金支付说明”也未经研究所同意,故应确认为无效,据此不同意给付9万元的酬金。胡某所在的研究所认为自己与容某并没有任何合作项目,更没有向容某出具“酬金支付说明”,胡某也从没有向研究所提出过任何经济主张,所以研究所不应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承认“酬金支付说明”是自己为容某出具的,对此事实法院予以认可。容某去世,相关事实已无法质证,现胡某以9万元是回扣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法院认定“酬金支付说明”无效,其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酬金支付说明”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回扣字样,酬金应认为是容某付出劳动或者履行义务后应得的报酬。容某的妻子、女儿及母亲作为容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主张权利,应予支持。鉴于研究所并未委托胡某向容某出具任何证明文件,直至诉讼也未追认胡某向容某出具“酬金支付说明”的行为是代理行为,故研究所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酬金,9万元酬金应由胡某自己承担。由此,法院依照《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生效10日内,胡某给付容某家人9万元酬金,容某的妻子分得6万元、容某的女儿和容某的母亲各分得1.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