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同伴溺水不呼救虽是少年也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0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少年结伴游泳溺水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12岁的张某未向他人求救而判决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死者父母3000元的补偿责任。此案,给学生如何注意安全、如何救助他人敲响了警钟。

  2001年6月27日下午放学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11岁的学生李某和同村9岁的卢某在学校操场玩耍时,碰到同村12岁的张某,三人一起去村边泗水河游泳。在游泳过程中
,李某溺水死亡,张某和卢某没有呼救,而是慌忙回家。张某在将李某的自行车推到其姐家时,未将情况告诉他人。张某、卢某回家后没有将实情告诉其家长及李某家。等到李某父母找到张某和卢某时,二人才告诉李某溺水身亡。

  李某父母认为张某已超过10周岁,具有呼救他人的能力而不呼救,致使儿子死亡。李某父母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将张某及其父告上法庭。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及张某、卢某一起游泳时,张某、李某已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卢某不满十周岁,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在游泳中溺水死亡,作为一起游泳的张某虽无救助能力,但根据张某的年龄状况及智力能力已具有求助成人救助的能力,但张某没有采取求助行为,而将李某的自行车推到其姐家后也未告知李某已溺水的实情,客观上延误了对李某救助的时间,从而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对李某家人造成了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因张某没有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故对李某父母适当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的法定监护人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新浪二手市场重新开张 新浪青少频道(Y-ZONE)全新上线
  燃情互动,情爱添姿彩,在这个冬天找到属于你的爱!
  任汝芬包仁考研冲刺 商务英语 白领深造必修 学通英语得大礼!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情不自禁极限快感
帮你成为性爱高手
非常笑话
长日漫漫烦了还累
怎么办?看笑话!
图片
铃声
·[陈奕迅] 十年
·[和 弦] 同桌的你
·鸟啼铃语 蟋蟀铃声
铃声搜索



新浪商城推荐
无边魅力
  • 佛罗蒙吸引异性
  • 男士情趣内裤热
  • 佳能数码相机
  • EOS 10D专业相机
  • s50照相机
  • 市场最新动态
  • 免费注册上网经商
  • 千样数码精品
     (以上推荐一周有效)
  • 更多精品特卖>>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随意下载随心换. 
    炫彩地带--彩图和弦铃声,10元包月下载,时尚又精彩
    超级精彩
    爆笑无比
    什么泳裤好?颜色款式没关系,它一定不能比你游得慢!
    每日2条,30元/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