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石莲煤矿事故9名责任人受严处(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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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12 云南日报 | |||||||
吉水石莲煤矿属国有重点矿。今年7月26日,该矿发生一起死亡12人的特大透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经查明,这是一起因没有执行探水规定,违章指挥而引起的特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意见,9名责任人分别受到以下处分: 石莲煤矿副矿长王桂苟不组织掘进探水工作,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矿长罗泉水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不力,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虽多次布置准备探水,但没有落实,也没有停止掘进,工作严重失职;副矿长杨金德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不力,工作失职。二人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分别给予撤职处分。 矿长助理兼安全科长罗春根、技术科长陈福民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吉水县工业经济委员会主任刘平和该委员会班子成员高卫东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督查不力,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其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该矿安全科副科长罗富根、生产科长罗云生分别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对上述事故责任人,是党员和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由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此外,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对石莲煤矿处罚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