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好心惹来一场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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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城关的周某因一时好心,将身份证借给他人用来购买大货车,没想到几年后竟因此惹来了一场官司。2000年下半年,家住新昌县的张某由于在当地无法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到分期付款的车辆,便借用周某的身份证,以周某的名义买了一辆大货车,并以周某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对此,周某并不在意。2002年8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突然送来法律文书,表示有人控告他违约。 原来,2002年5月27日,嵊州市的徐某向张某租借周某名下的这辆货车,运送徐某的961箱鲜荔枝,如果途中货物缺少,车主赔偿货主全部经济损失。徐某和司机张某在货运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上标明车主为周某,张某仅为驾驶员。不料该车在运货过程中出了车祸,车上的鲜荔枝61%受到损坏。保险公司赔偿了张某24289元保险款,但张某没有将赔偿款交付徐某。为此,徐某拿着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车主”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此时才如梦方醒的周某到处寻找张某,然而张某在发生事故后不久,就将车辆转卖给了他人。无奈,周某只得应诉。周某认为,该货车并非他所有,虽然张某在买车时借用了他的身份证,但车的实际车主应该是张某。发生事故时车辆是张某驾驶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是张某领取的。因此,周某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徐某则向法院提供了该货车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保险单、货运协议书、机动车辆保险“双代”回函、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和赔偿单据等,均表明周某为车主。对此,周某提出并不知道有这样一纸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提出他不是该货车的车主,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根据徐某提供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法院确认该车系周某所有。当时签订的货运协议书,虽然由驾驶员张某签字,但协议书上明确记录车主为周某,驾驶员为张某,且在签约时张某向原告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因此张某虽然无权代理签订货运协议,但因周某与张某之间是车主与驾驶员的关系,使徐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而跟他签订货运协议,因此这一签约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周某应对这一货运协议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周某按照保险公司赔偿的标准支付损失数额,即赔偿徐某30524元。浙江徐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