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调解是座“沟通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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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45 东方网-劳动报 | |
亲戚朋友、邻居同事,一时意气相争拔拳伤人,后果严重的就触犯了刑律。伤人的追悔莫及,受伤的很多并不管对方被判得如何,更希望的是经济赔偿。此时,刑事诉讼调解就成了双方心灵沟通的桥梁。杨浦法院就是这样的“搭桥”所在。 武某是个伤残人士,眼睛有严重的问题。他长期下岗在家,靠卖拖把为生。但是,每天早晚扎拖把,拖把柄总会不停地撞到地板上,这让楼下的李某一家十分烦恼。一天,李某 将雇主打伤的代某没有想到,法官会主动为他寻找雇主,帮他们调解,使他获得了一次新生。 代某曾是杨某的雇工,两人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斗。代某一拳打在杨某脸上,将杨的眼镜击碎。不巧的是,镜片戳伤了杨某的左眼球,造成重伤。审理中,法官发现杨某已经离沪,下落不明。被害人未到场,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法官本着对被害人负责的态度,多方查访,终于联系到了在镇江打工的杨某,告诉他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杨某深受感动,表示可以谅解代某。但调解过程中,代某一味强调自己是外来人员,无固定收入,无力赔偿。法官并不放弃,一面指出代某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让他设身处地考虑杨某眼睛几乎失明带来的痛苦,一面劝杨某考虑代某生活确实困难,适当作出让步。双方均被法官的诚意感动,代某大学毕业在沪工作的妻妹愿意代为赔偿。最后,代某因交付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久前,法官接到代某来电,说自己因考验期间表现良好已找到工作,感谢法官给他新生的机会。 2002年至今,杨浦法院强化刑事诉讼调解,使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的占到83.6%,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记者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