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签“不平等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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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30日09:48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1月29日讯 市民薛老太的房子长期被女儿刘某使用,女儿还和她签了一个不平等协议书,至今,薛老太只能住在敬老院里。 78岁的薛老太告诉记者,2001年2月,女儿一家搬进位于大沽路24号她的房子后不让她进家门。2003年2月15日,女儿和她签订一条不平等的协议,内容是她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女儿,同时女儿同意将菏泽一路的一处老房的拆迁费付给薛老太作为生活补助费。但女儿却 对此,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张军三律师认为,薛老太在大沽路的房产60多平方米估价在20万元以上,而刘某的房子16个平方米估价不到10万元,对薛老太来说不公平,薛老太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其次,薛老太还没有与女儿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仍可以撤销这个合同。(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