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后终于拿到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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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1:33 新闻晨报 | |
1996年6月,江女士把本市芳华路其母亲动迁所得的二手房卖给了沈先生,面积为71平方米,当时房价每平米约2000元左右。在互相信任的第三人见证下,双方郑重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房价为13.5万元,沈先生先付12万元,余下1.5万元等江女士办出产权过户后再一次付清。 3个月后,沈先生付给江女士12万元并拿到了房门钥匙,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沈先 果然,江女士迟迟不办产权过户手续,经沈先生多次催促,产权证依然在“天上飞”。于是沈先生将江女士和她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按购房协议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江女士在法庭上的一番辩称,才让沈先生知道了她迟迟没给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的所谓理由。 江女士的理由是,芳华路的房子是其母亲在1996年5月底动迁时用浦东的两间老屋与动迁部门协议置换的,因为当时自己缺钱,想到母亲拿到芳华路房子后不大会去住,再说这处房产早晚也是她的,所以江女士就瞒着母亲将房子卖给了沈先生。 江女士的辩称得到了其母亲的附和。江母在庭审中,声称自己是接到诉状后才知芳华路房子已被女儿擅自出卖。江母还向法官解释,女儿当时骗她说芳华路房子只是用来出租,每月可得租金200元,可她从来没有拿到女儿收取的租金,更没拿到过12万元房款。江母认为,女儿和沈先生的卖房协议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当庭要求判令其女儿与沈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沈先生对被告母女的辩称予以反击,指出购房协议是在双方信任的第三人见证下所签,芳华路的房子他早已搬进入住,江女士也收取了他12万元房款,江母说她不知道该房已出售,这有违常理,法院应判令购房协议有效,继续履行。至于江母没拿到女儿12万元房款,这是她们家庭内部事,与自己无关。 法院依法促成双方调解,但新的情况却又发生。江女士和她母亲称,办产权证可以,但要再加10万元房款,理由是现在该地区的房价已涨到每平米5000元左右,比原先出让的房价涨了一倍有余。对此沈先生不同意,只愿意补偿因房价上涨而相应上涨的产权转让费用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江女士未受其母委托出售房屋,但她们毕竟是母女关系,而且动迁协议也是江女士代其母亲所签,这足以让人相信,江女士有出让芳华路房子的代理权,况且江女士已拿到了12万元房款,所以沈先生在公证人见证下所签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至于江母称没拿到过12万元房款,这可由江母向其女儿追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江女士应协助沈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沈先生自愿补偿给江女士母亲5000元,法院依法予以准照,但100元受理费、反诉费由江母女俩承担。昨天记者得知,一审判决后,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本月中旬沈先生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产权证。 晨报记者诸达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