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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诊 每日一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8:10 海峡网-厦门日报

  张先生:最近我一个朋友准备向人借款,债权人要求他提供一定的担保。我朋友请求我作为保证人,我答应了。在准备签订保证合同时,我看到了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的条款,不知保证期间是何意义,与我保证人有何关系?

  刘新律师解答:“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是从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一段时间。债权人欲使保证人承担责任,则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以法定的方式主张
权利,否则保证人即可免责。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欲使保证人承担责任,其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对于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欲使保证人承担责任,其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均可)。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则依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进行确定: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刘律师电话:13806007425)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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