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眼镜洋文说明引发官司(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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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8:46 华商晨报 | |||
“说明书上一句中文都没有,连哪里产的都不知道,我怎么送人?” 消费者张女士拿着价格近3000元的两副进口眼镜,和销售商打起了双倍赔偿的官司。 质疑 进口眼镜无中文说明 今年7月29日上午,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的张女士到沃尔玛超市内的大东区博士眼镜行,准备买两副眼镜送给朋友。“我按照营业员的介绍,花2954元买了两付CD(中文名称迪奥)眼镜……” “这两副眼镜定价为4900多元,营业员主动给我打6折。”购物发票上清楚地写着“老顾客6折”,而张女士却是首次到该店消费。 回到单位后,张女士把眼镜拿出来让同事们欣赏。“怎么商标和说明书都是外国字?”同事奇怪地问。张女士查看了说明书、镜盒、镜架和标签,果然未见到一个汉字,只在店里给的拎袋上写着“博士眼镜”及深圳总部和全国分店的中文地址和电话。 张女士咨询了辽宁省质量监督局,得到了这样的回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必须“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疏忽 营业员忘给中文资料” 两天后张女士向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眼镜行予以退货并双倍赔偿。这是沈阳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进口眼镜双倍索赔案”。 9月11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眼镜行认为,张女士购货后不满意,可以与眼镜行沟通协商解决,直接就起诉到法院的行为不妥。 对于赔偿问题,眼镜行则表示自己出售的商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购进”,是营业员疏忽未将中文标识交给张女士,并当庭提供了中文标识、辛集华明集团的授权书、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眼镜行作为营利性商业部门,应该将中文标识等资料全部交给张女士……”9月29日,大东区法院一审判处眼镜行为张女士退货;同时以“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驳回了张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 上诉 镜身镜盒产地不一 一审宣判后,张女士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还没有宣判。 “二审开庭后,我又发现两副眼镜产地有问题,”张女士指着眼镜说,“镜身上印的是MadeinAustria(奥地利制造),可是眼镜袋和眼镜盒上印的却是MadeinItaly(意大利制造)。眼镜行的行为难道不是欺诈吗?根据《消法》给我双倍赔偿是应该的。” 张女士决定把新发现的疑点立即提交给二审法院。 记者昨日与眼镜行工作人员曹先生取得了联系。他的解释是“包装和眼镜本身产地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事,因为该眼镜产地有3个,入关时很容易发生错误(混淆)。” “进口眼镜毕竟属于贵重商品,如果经常发生忘给中文标识、产地不一致这样的‘疏忽’,似乎有点说不过去。”张女士表示自己能不能打赢这起双倍赔偿官司并不重要,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才是最重要的。 本报记者 陈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