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不付加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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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9:22 解放日报 | |
“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我就拿不到加班工资了吗?”今年5月,田先生气愤地把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化公司)推上法庭,近日终于拿到了应得的2万余元。 田先生在2000年7月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液化公司上班,月薪为1300元。合同期满后,田先生又与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继续以员工身份在液化公司工作,从事槽车运输驾驶员一职。合同中约定田某按月完成液化公司安排的任 液化公司经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按规定田先生“做两天休一天”,可他经常工作两天半,休息不到半天时间,大大超过了规定的工作时间,却从未拿到过加班费。田先生遂于今年3月辞职。5月12日,田先生因加班费、午餐津贴和赔偿金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告知已超过期限,不予受理。田先生遂把人力公司和液化公司告上法庭,还提供了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的“押运员工作情况表”,请求判令液化公司支付自己从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损失。 法庭上,液化公司认为,公司内部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已经合理给予了田某休息时间,不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实,不同意支付田某加班工资。对于田先生主张的午餐津贴,公司认为他们没有支付职工该项津贴的规章制度。公司强调田某提出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起诉要求液化公司支付的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而田某是在2003年5月12日提起申诉,因此可以追讨前两年的劳动报酬。液化公司理应支付田先生在法定假日被安排上班的加班工资,累计加班1542小时,液化公司应当按田某的月工资1300元标准计发加班费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对于田先生提出的午餐津贴,国家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田先生也没能举证液化公司有此规定,法院无法支持。本报通讯员李鸿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