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供水还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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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09:42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付兰荣)购房者购买商品房一套,然而4年来自来水水流不畅,时有时无。为此,购房者起诉开发公司等,要求解决供水问题并就此赔偿。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正常供水是被告的职责所在,未尽职责就得赔偿,故在供水问题得以解决后仍判决被告给付购房者2000元,以赔偿因供水影响正常生活而给住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1997年,刘某购置了坐落在河北区狮子林大街的一套房屋,1998年进住。但自1999年 法庭查明,开发公司曾与置业公司之间有协议,房屋的修缮管理等一切事宜均由置业公司负责。但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他们也意欲修缮水管,但刘某的邻居不合作,一直没有修缮。同时其表示愿意立即解决刘某的问题,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就在庭审当中,被告方已经解决了刘某家的供水问题,仅留下赔偿问题尚待解决。法庭就赔偿问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本应具备正常的供水设备,出现问题也应及时得到解决,但现在刘某的正常生活却因供水问题遭遇不便,所以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应予支持。据此,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之一置业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刘某2000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