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拆迁办法:拆迁补偿要让老百姓买得起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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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1:15 新华网 | |
历经1年的酝酿研究,新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向社会公示。11月30日,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向新闻界通报了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任选;最低单价、最低总额保障 南京市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除特殊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因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而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在区位级别拆迁补偿指导单价的,按照拆迁补偿指导单价计算;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拆迁人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指导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每年公布。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另行增加货币补偿金额:1年以内的增加20%;超过1年2年以内的,增加18%;超过2年3年以内的,增加17%;超过3年4年以内的,增加16%;超过4年不满5年的,增加15%。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二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不能履行过渡期限约定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增付过渡补助费。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照其建筑材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健全公示制度 明明白白拆迁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30天后实施。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应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 评估机构拆迁双方共选 评估结果出现异议重估 拆迁评估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一个拆迁评估机构;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 拆迁人自评估结束后的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拆迁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拆迁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委托其他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5名专家进行鉴定。 此外,《办法》对拆迁人抽逃拆迁补偿资金、拆迁人委托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房屋拆除施工、房屋拆迁一方当事人胁迫侮辱殴打另一方当事人以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均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文/俞巧云)(来源: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