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捉奸原告拍下亲热照 想索赔法律不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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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8:53 东方网 | ||
东方网12月1日消息:作为原告的谢娜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提交的丈夫与第三者被“捉奸”在床的照片,法庭居然不认可,并驳回了她索赔1万元的请求。更为麻烦的是,照片上那个第三者还准备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谢娜和她的兄弟告上法院。 跟踪:发现丈夫有外遇 从去年7月份起,30岁的谢娜就发现丈夫何刚有点不对劲,经常很晚才回家。谢娜问及原因,丈夫总是闪烁其词。有一次,谢还在何的衣领上发现了一个口红印。为准确掌握丈夫的行踪,谢开始对丈夫进行跟踪,并发现丈夫有了外遇。 动手:拍下他们的“亲热照” 这时,有朋友告诉谢娜,只要她掌握了丈夫何刚与第三者亲热的铁证,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肯定会让何刚多赔钱。去年10月18日晚上10时许,何刚突然要出门,谢娜凭直觉猜到丈夫要到第三者家去,便悄悄跟在了后面。看着丈夫进了第三者家后,谢娜马上打电话通知父亲和几个兄弟,让他们带上相机赶来。深夜12时许,谢娜和家人强行踢开房门,冲了进去,并用相机拍下了何刚和第三者的“亲热照”。 判决:索赔精神赔偿落空 之后,谢娜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刚离婚,并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举出当晚将丈夫“捉奸”在床的照片,要求何刚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同意谢娜提出的离婚请求,但因她不能举出何刚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只能以“捉奸”事实为据提出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索赔要求不予支持。法庭宣判后,作为第三者的张小姐当即表示,鉴于谢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她准备状告谢娜及其家人。 法官说案 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同居”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法官兰平: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人对《婚姻法》第46条的理解存在误区,为在离婚时获得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其实,《婚姻法》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但无法证明其是共同居住,则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 要得到赔偿的关键在取证 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类似谢娜这样的婚姻受害者要想得到赔偿,其关键在于取证。照片只是某一时刻的一个片段,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是合符法律规定的。谢娜要想获得损害赔偿,必须取得丈夫和第三者保持持续关系的证据。同时,该案中的第三者欲以隐私权受到侵害起诉谢娜是不成立的。首先,她与有妇之夫有不正当关系,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其次,谢娜只要没有将所拍摄的照片向外公布,没有使其名誉受损,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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