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侯德伟 吴秀忠]2003-12-02 00:23 拖欠工资不给又恶人先告状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侯德伟吴秀忠
本报讯金州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由于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拖欠工人工资的原告包工头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给付费用数万元。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去年8月,大连某建筑工程公司将金州区一处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 给包工头张某,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去年9月3日至同年11月7日,该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张某282195元工程款。以后,该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的工程队抹外墙灰,抹灰人工费10万元。施工进行到近一半时,张某拖欠工人工资不给,被雇工人停工,造成工程停工。工人们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张某支付工资,张某见势头不对,不知去向。发包方在找到张某后,按照已完成的外墙抹灰工程量支付给他4万元工程款,让其撤出工地。今年5月,张某到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发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万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在法庭上,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方支付己方垫付的餐费27710元,在施工中造成的材料损失1万元,工具丢失等4740元,另外因抹灰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该公司支付的返工费26500元,共计68950元。第一次开庭后,原告方见法庭审理的形势与自己不利,提出撤诉,但由于被告方已提出反诉,法院不允许原告撤诉。金州区法院查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已结清工程款。法院最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工人用餐费、工程质量事故返工费共计54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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