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强调不得为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对待超期羁押被告人应依法释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5:0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表示,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通知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沈德咏作进一步解释:经过审理,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于经过审理,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对于审理后,仍然证据不足,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无法收集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沈德咏强调:“绝不能搞悬案、疑案,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田雨)对已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根据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过失犯罪等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律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