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景祥一审被判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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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09:09 沈阳今报 | |
二题,引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阜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毛景祥一审被判18年 首席记者 隋冠卓 今报讯 昨天,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阜新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案在鞍山一审宣判,判处毛景祥有期徒刑十八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 12月1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毛景祥涉嫌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 毛景祥,男,1937年出生,初中文化,系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1998年6月8日被决定逮捕,后潜逃。2002年11月25日投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任职的四年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出国旅游等机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95万余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毛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 | |